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现将拟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位于亚尔镇上湖村范围内。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4573公顷,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社会福利用地(第四十五条第三条),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亚尔镇上湖村集体所有土地1.4573公顷(21.8595亩),其中:园地1.3031公顷(19.5465亩),沙地0.1542公顷(2.313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高昌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规定,园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3.0509万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8.2486万元/亩;未利用地补偿费标准为2.8283万元/亩。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新人社发〔2018〕14号)和《关于印发《吐鲁番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吐市人社发〔2018〕15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