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高区征补告〔2025〕10号)

作者:     来源: 吐鲁番自然资源局高昌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5-04-21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高区征补告〔2025〕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等规定,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风险评估结果,拟订了《吐鲁番市高昌区实施乡镇规划2025年第七批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补偿安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吐鲁番市高昌区实施乡镇规划2025年第七批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公告时间和方式

本方案公告公示期为30,自2025422—2025523日。本公告在高昌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高昌区亚尔镇上湖村范围内进行公告。

三、补偿登记方式和时限

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在本公告公布后持不动产权利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到吐鲁番市自然资源局高昌区分局(地址:吐鲁番市西环路2731号;联系人:艾克热木;电话:8533731)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异议反馈

充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本方案如有异议的,请在2025523之前,采用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形式送达至吐鲁番市自然资源局高昌区分局(地址:吐鲁番市西环路2731号;联系人:艾克热木;电话8533731邮编:838000)。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五、组织听证

如超过半数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其他与土地征收有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申请听证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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