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大力实施“文旅兴市”战略,践行市委“1535”工作思路,培育壮大文化和旅游产业,繁荣文化和旅游事业,建设文化和旅游强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奖励对象为合法注册登记从事文化、旅游业务的法人主体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鼓励创建国家A级旅游景区。对新创建的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分别奖励200万元、50万元、10万元。
第四条鼓励创建旅游度假区。对新创建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旅游度假区,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和5万元。
第五条鼓励创建旅游休闲街区。对新创建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旅游休闲街区,分别奖励30万、10万和5万元。
第六条鼓励创建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对新创建的国家5C级、4C级和3C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
第七条鼓励新建旅游厕所。对新建的国家Ⅰ类和Ⅱ类厕所,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
第八条鼓励创建星级旅游饭店。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和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和2万元。
第九条鼓励发展乡村旅游。
(一)对新评定市级乡村旅游重点村、乡村旅游示范村,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和三星级农家乐,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和1万元。
(三)对新评定的国家甲等、乙等和丙等民宿(自治区同类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6万元和2万元。
(四)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民间主题博物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4万元和3万元。
第十条鼓励创建文化和旅游商品品牌。
(一)对列入“中国特色旅游商品”、“新疆礼物”名录的文化和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在我市开展文化旅游产品研发的生产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
(二)在我市创建市级文创示范基地的企业(在我市注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一条鼓励创建服务品牌。
(一)对新设立的旅行社(在我市注册的),且在吐鲁番经营2年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二)对新考取国家导游证,且在吐鲁番带团2年以上的导游,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十二条鼓励研学旅行指导师队伍建设。对考取国家级研学旅行指导师资质并在吐鲁番从事相关工作的个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参加由政府组织并已补贴的培训除外。
第十三条鼓励旅游专列、包机输送客源。组团企业组织吐鲁番市域外客源乘专列(含专厢)来吐旅游或乘坐旅游包机(含切位),单趟游览吐鲁番市4个(含)以上A级景区,入住市域内星级酒店或民宿2个夜晚(含)以上,年累计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组团企业,按照组团人数多少取前5名,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7万、6万和5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鼓励旅游包车组团。组团企业组织吐鲁番市域外游客乘坐旅游大巴(中巴),单趟游览吐鲁番市4个(含)以上A级景区,入住市域内星级酒店或民宿2个夜晚(含)以上,年累计人数2000人(含)以上的组团企业,按照组团人数多少取前5名,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7万、6万和5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淡季贡献奖(12月至次年2月)。组团企业组织吐鲁番市域外游客2000人次以上,单趟游览吐鲁番市4个(含)以上A级景区,入住市域内星级酒店或民宿2个夜晚(含)以上,按照接待人数多少取前5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
第十六条繁荣发展文化产业。在我市注册并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十七条鼓励建设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
第十八条对入选国家、自治区艺术基金扶持项目的我市原创剧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第十九条本地文艺院团原创剧目在国家、自治区举办的大型文艺活动获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二十条在吐鲁番景区、乡村及周边发展露营、后备箱集市、旅拍等多种涉旅业态,且运营1年以上,结合投资规模和开展活动次数,一次性给予5万-10万元的补贴。
第二十一条企业或个人抖音、快手、小红书、微信视频号新媒体用户或网红,创作并发送宣传吐鲁番文旅相关内容(吃、住、行、游、购、娱、线路攻略)的优质短视频,点赞量分别达3万、5万、10万和20万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5000元、1万元和2万元。
第二十二条将《吐鲁番市推动文化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成立审核领导小组,报请审核通过后,拨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吐鲁番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8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2023年7月9日至2026年7月9日。
转载来源:吐鲁番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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