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利工程出库水价
1.非农业用水:居民用水为0.3元/m³;非居民及特种行业用水为1.1元/m³;市政(环卫、绿化)、生态、消防用水为0.4元/m³。
二、城镇供水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现行水价标准为2.1元/m³
2.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其中: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为4.5元/m³;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为0.9元/m³。
3.特种用水:现行水价标准为15.9元/m³。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洗浴用水等。
4.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托育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三、城镇污水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现行城镇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为1元/m³。
2.非居民用水:现行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为2元/m³。
3.特种用水:现行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为4.5元/m³。
4.市政、生态、消防等公共设施用水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5.污水处理费计征方式: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排水口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装置的,按用水量计征,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对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经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装置的火力发电、钢铁等少数企业用户,经县级以上地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实际排水量计征。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四、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
1.分档水量:设置各档水量原则上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家庭户均人口数为4人,对超过户均人口数的家庭,可按照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明标准的人口数量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1个水量基数(2.7m³/人·月)。
居民阶梯水价分为三档具体如下:
第一档用水量:0-11m³/户·月(含11m³);
第二档用水量:11m³-22m³/户·月(含22m³);
第三档用水量:22m³/户·月以上。
2.阶梯价格:第一档水量价格按照规定价格执行;第二档水量价格按照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第三档水量按照规定价格的3倍执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中原则上仅为自来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3.计量周期:为了便于供水企业计量和用水户缴费,强化用水户对阶梯限额内水量的支配权,进一步增强用水户的节水意识,计量缴费周期按年度确定。用水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加快推进城镇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具备条件的应当安装智能水表,为全面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及非居民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创造条件。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暂不实行居民阶梯水价,价格按照不低于第一阶梯价格确定。
保障低收入和困难群体利益。要充分考虑城市低保户、城市特困人员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保对象、城市特困人员等困难家庭,可凭有效身份证明享受每月每户2m³终端水费减免优惠,暂不实行阶梯水价政策。
五、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城镇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水量分为四档:
一档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自来水价;
二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内,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1倍征收;
三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及以上、不足40%部分,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2倍征收;
四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40%及以上,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的基础上加3倍征收,并可采取限供或停供等措施。
定额和计划用水量,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新政办发〔2007〕105号)文件执行。计量缴费周期按年度确定。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基准价格仅为自来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减少污水排放,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对“两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加价幅度在到户自来水价的基础上加3倍征收。
1.城镇水资源税征收标准:水资源税为0.06元/m³,水资源税按照《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法税〔2024〕9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征收。
城镇水价自2026年1月1日开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