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决策预公开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高昌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意见的公告

作者:     来源: 高昌区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6-04-13     浏览次数: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持续改善高昌区环境空气质量,根据《高昌区2025-2027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工作方案》精神,结合高昌区实际,对2020年划定的高昌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进行调整,编制完成了《关于调整高昌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至4月20日(7个工作日),请将书面意见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我局,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李春刚

联系电话:8523208

传真:8523208

关于调整高昌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改善高昌区空气环境质量,结合《高昌区2025-2027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工作方案》调整了高昌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

根据吐鲁番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为基础,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规模,重新调整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具体划分范围详见附图)。

1.老城区:南至南环路,北至312国道,东至东环路西侧,西至西环路东侧,新城路道路两侧各100米;

2.新能源示范区片区;

3.文化产业园区

4.交河物流港片区。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相关定义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指区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Ⅱ类高污染燃料,改用集中供热、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它清洁能源。

(二)Ⅱ类高污染燃料界定标准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有关规定,Ⅱ类高污染燃料界定如下: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禁燃区控制措施

(一)禁燃区调整及公布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及自治区、吐鲁番市工作要求,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二)控制措施

1.禁燃区内禁止燃烧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禁燃区内禁止燃烧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及其他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高污染燃料。

3.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

4.禁燃区内现有使用的高污染燃料锅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20蒸吨/小时锅炉除外)须按禁燃区建成时限拆除,一律改用集中供热、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四、职责分工

(一)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高昌区分局

1.根据城市建成区发展建设情况,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适时向区政府提出扩大禁燃区范围,并拟定方案,报区政府审核同意后印发执行。

2.负责对禁燃区推进过程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企、事业单位,经营业主等环境问题进行执法(移交),并指导相关责任部门清理整治高污染燃料设施;

3.负责对禁燃区范围内工业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及查处;

4.吊销权限内违反禁燃规定者的排污许可证;

5.负责组织申请上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

(二)高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配合做好禁燃区范围确认工作;

2.做好禁燃区内集中供热、燃气管网铺设工作;

3.对在禁燃区内建设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规划手续和开工许可手续;

4.做好禁燃区常压燃煤锅炉的拆除工作。

(三)高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大力推进企业节能改造和循环化改造;

2.负责禁燃区内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等清洁能源的保障供应;

3.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在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四)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组织开展对禁燃区内生产、销售、储存高污染燃料的行为实施监管及查处;

2.吊销权限内禁燃区范围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经营户的许可证

3.对禁燃区内不按规定拆除锅炉(承压锅炉)的单位和个人,吊销其锅炉使用登记证;

4.禁止在禁燃区范围内对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进行使用登记;

5.负责依法对煤质进行监管,加大对集中供热等用煤企业燃煤品质的监管;

6.对石油液化气、煤气、燃油、电等清洁燃料进行价格检查,保障物价稳定。

(五)高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负责对露天烧烤行为、流动餐饮摊点和其他移动燃煤设施进行查处。

(六)高昌区环卫中心

负责对禁燃区内焚烧垃圾现象进行监管。

(七)高昌区财政局

负责落实和监管由区政府确定的禁燃区划定中需区级财政负担的相关资金。

(八)高昌区委宣传部

负责做好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的宣传引导工作。

(九)各相关单位及乡镇(街道)

吐鲁番经开区、示范区、高昌街道、老城街道、红星片区、新城片区、亚尔镇、葡萄镇、葡萄沟街道负责组织力量对所辖区域禁燃区内居民、企业、服务业,使用高污染燃料情况进行排查摸底和造册登记,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制订后续监管方案,加强禁燃区内禁燃改燃取缔工作的后续管理。

(十)国网吐鲁番供电公司城区供电中心

1.负责做好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用电力设施相关工作;

2.负责对不按期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被相关部门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单位,采取断电措施。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关于印发高昌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高区政办发〔2020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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