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2024年8月1日试行)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要求,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高昌区分局委托编制了《高昌区木头沟泉地下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技术报告》、《撤销吐鲁番市煤窑沟渠首地表水源、煤窑沟地下水源、黑沟渠首水源保护区可行性技术报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6年4月16日至2026年5月16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tlfsgcqhbj2026@163.com
2.通讯地址:高昌区青年中路705
3.电话/传真:0995-8523208
附件:1.《高昌区木头沟泉地下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技术报告》
2.《调整高昌区木头沟泉地下水源保护区的起草说明》
3.《撤销吐鲁番市煤窑沟渠首地表水源、煤窑沟地下水源、黑沟渠首水源保护区可行性技术报告》
4.《撤销吐鲁番市煤窑沟渠首地表水源、煤窑沟地下水源、黑沟渠首水源保护区的起草说明》
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高昌区分局
2026年4月13日
高昌区木头沟泉地下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技术报告
(公参版)
项目名称:高昌区木头沟泉地下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
编制单位:新疆智联博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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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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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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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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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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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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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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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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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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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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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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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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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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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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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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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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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春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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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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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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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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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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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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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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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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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
1.2.2环境质量标准与规范
1.3水质要求
1.4技术路线
1.5保护区调整结果
1水源保护区调整
1.1编制目的
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都突出强调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重要举措,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新政发〔2024〕36号),明确了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撤销的具体程序。
高昌区木头沟泉地下水源地建成于2008年,属乡镇级水源地,高昌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分了水源保护区并在2016年取得了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复(新政函〔2016〕353号)。原批复的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中,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存在重大冲突,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新政发〔2024〕36号)第九条中“(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与现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有重大冲突的”之规定,高昌区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可以向吐鲁番市人民政府申请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水源地属地下水水源地,含水层类型为潜水—承压水第四系松散含水层,泉水赋存介质为细土(粉土和细砂为主)。水源地有两口渗水井,1#渗水井为长10m、宽6.2m、深2m的矩形井,中心坐标为****、****,2#渗水井为内径2m、外径2.7m、深2.1m的圆形井,中心坐标为****、****。水源地设计供水量为****m3/d,供水范围包括火焰山镇和三堡乡共计****户****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原环境保护部发布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提供了技术依据。调整后的饮用水源保护区需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对水源保护区进行规范化建设和污染治理,以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和管理的相关要求,必须在对水源地开展环境基础调查的基础上调整水源保护区,并提出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污染防控的对策。
报告中使用的坐标系均为国家2000大地坐标系,特此说明。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5年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5年3月1日施行);
(5)《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施行);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9月21日施行);
(7)《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12月22日修订);
(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3年9月28日修正);
(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2021年11月1日施行);
(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2023年6月1日施行);
(1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2024年8月1日试行)。
1.2.2环境质量标准与规范
(1)《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
(5)《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164-2020);
(6)《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
(7)《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span>50013-2018);
(8)《关于推进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水体函〔2019〕92号);
(9)《关于进一步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新环发〔2016〕323号);
(10)《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
(11)《关于答复2019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执法函〔2019〕647号);
(12)《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通知》(新环办发〔2018〕370号);
(13)《关于进一步开展自治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新环函〔2019〕140号);
(1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新政发〔2016〕21号);
(15)《关于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1〕105号)。
1.3水质要求
地下水未进行水环境功能区划,依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木头沟泉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水质应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Ш类水要求。
1.4技术路线
高昌区木头沟泉地下水源保护调整在技术路线上坚持系统分析、综合调查、水陆并举、统筹兼顾的总体设计思想,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计算相结合的方法。
(1)综合调查、资料收集。通过调查,收集取水口区域内的水文气候及地质、地表水监测、生态与环境状况调查、社会经济、污染源分布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2)综合分析评价。在综合调查的基础上,对该区域水质进行全面评价,确定污染控制因子,分析污染源对水源地的潜在影响。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根据水源地周边汇水条件、集水范围、地形地貌、土地利用情况,按照导则要求选取适当的保护区划分方法。
(4)制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对策、措施,并对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投资进行估算。
(5)成果汇总与协调。编制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文件,形成《高昌区木头沟泉地下水源保护区调整技术报告》,并绘制保护区划分勘界图。
(6)成果上报与审查。

图1.4-1高昌区木头沟泉地下水源保护区调整技术路线图
1.5保护区调整结果
高昌区木头沟泉地下水源保护区按地下水经验值法调整,一级保护区半径为30m、二级保护区半径为300m(一级保护区以外),结果如下。
(1)一级保护区范围
一级保护区周边为河岸林木,无上述定界点,定界至一级保护区外包线。定界完成后一级保护区周长为0.296km、面积为0.00585km2。
(2)二级保护区范围
二级保护区周边以农田为主,B1和B2定界至农村内部道路,B3~B7定界至田间道路,B8定界至河岸小路。定界完成后,二级保护区周长为2.333km、面积为0.395km2。
保护区范围见表1.5-1、见图1.5-1。
表1.5-1高昌区木头沟泉地下水源保护区范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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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区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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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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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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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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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k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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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长(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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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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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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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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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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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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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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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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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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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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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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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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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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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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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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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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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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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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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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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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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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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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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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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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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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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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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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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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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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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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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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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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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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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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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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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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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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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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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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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高昌区木头沟泉地下水源保护区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高昌区木头沟泉地下水源地建成于2008年,属乡镇级水源地,高昌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分了水源保护区并在2016年取得了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复(新政函〔2016〕353号)。原批复的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中,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存在重大冲突,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新政发〔2024〕36号)第九条中“(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与现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有重大冲突的”之规定,高昌区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可以向吐鲁番市人民政府申请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因此,高昌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高昌区木头沟泉地下水源保护区调整,形成《高昌区木头沟泉地下水源保护区调整技术报告》(以下简称《技术报告》)。
二、报告主要内容及征求意见情况
《技术报告》共五部分,分为总则,饮用水水源基础环境状况,水源保护区调整与定界,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与管理要求,保护区汇总登记。为确保论证充分、符合技术规范,现面向社会征集意见。
三、需要说明事项
高昌区木头沟泉地下水源保护区调整后,一级保护区周长为0.296千米、面积为0.00585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周长为2.333千米、面积为0.395平方千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对水源地进行规范化建设与管理。
四、是否全文公开
否。
五、是否属规范性文件及原因
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为上报事项。
六、后续事项
公开征集意见完成后,将申请高昌区木头沟泉地下水源保护区调整事宜提交市政府审查。
撤销吐鲁番市煤窑沟渠首地表水源、煤窑沟地下水源、黑沟渠首水源保护区可行性技术报告
(公参版)
项目名称:撤销吐鲁番市煤窑沟渠首地表水源、煤窑沟地下水源、黑沟渠首水源保护区可行性技术报告
编制单位:新疆智联博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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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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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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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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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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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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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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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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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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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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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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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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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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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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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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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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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春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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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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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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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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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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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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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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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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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
1.2.2环境质量标准与规范
1.2.3相关环境区划
1.3相关已批准实施的规划
3水源保护区撤销背景及理由
3.1吐鲁番市煤窑沟渠首地表水源地
3.2吐鲁番市煤窑沟地下水源地
3.3吐鲁番市黑沟渠首水源地
4水源地替代供水可行性
5结论
1总则
1.1编制目的
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都突出强调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重要举措,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新政发〔2024〕36号),明确了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撤销的具体程序。
吐鲁番市煤窑沟渠首地表水源地、煤窑沟地下水源地、黑沟渠首水源地在2011年划分了水源保护区并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新政函〔2011〕244号),三处水源地已经停止使用,由高昌区煤窑沟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替代供水,实际供水格局调整,根据《关于推进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水体函〔2019〕92号)要求,对于农村水源地(包括农村和乡镇),因供水格局调整,已经不再供水的水源地,其保护区应撤销。根据《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新政发〔2024〕36号),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和撤销,由其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批准。
经过替代水源的水量、水质、规范化建设和风险防控方面的可行性论证,撤销吐鲁番市煤窑沟渠首地表水源、煤窑沟地下水源、黑沟渠首水源保护区是可行的。
本报告所采用的坐标系均为国家2000大地坐标系,制图软件全部使用Arcgis软件制图,特此说明。
2水源保护区撤销背景及理由
本次拟撤销吐鲁番市煤窑沟渠首地表水源、煤窑沟地下水源、黑沟渠首水源保护区,共3处水源保护区。
2.1吐鲁番市煤窑沟渠首地表水源地
吐鲁番市煤窑沟渠首地表水源地已经停止供水,其饮用水供水任务由煤窑沟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替代。高昌区煤窑沟水库于2016年11月建成蓄水运行,位于吐鲁番市煤窑沟渠首地表水源地下游约1km。由于煤窑沟水库对水资源的利用和配置效率优于原有的煤窑沟渠首供水,且煤窑沟水库的水资源论证、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初步设计均已批复或通过主管部门审查,煤窑沟水库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实际供水格局发生改变。
依据《关于推进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水体函〔2019〕92号)要求,对于农村水源地(包括农村和乡镇),因供水格局调整,已经不再供水的水源地,其保护区应撤销。根据《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新政发〔2024〕36号),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和撤销,由其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批准。
2.2吐鲁番市煤窑沟地下水源地
(1)高昌区地下水超采严重
(2)水源地已经停止使用,供水格局发生改变
吐鲁番市煤窑沟渠首地表水源地已经停止供水,其饮用水供水任务由煤窑沟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替代。高昌区煤窑沟水库于2016年11月建成蓄水运行,位于吐鲁番市煤窑沟地下水源地上游约2.1km。由于煤窑沟水库属地表水水源地,可减轻区域地下水开采,其水资源论证、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初步设计均已批复或通过主管部门审查,煤窑沟水库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实际供水格局发生改变。
依据《关于推进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水体函〔2019〕92号)要求,对于农村水源地(包括农村和乡镇),因供水格局调整,已经不再供水的水源地,其保护区应撤销。根据《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新政发〔2024〕36号),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和撤销,由其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批准。
2.3吐鲁番市黑沟渠首水源地
吐鲁番市黑沟渠首水源地已经停止供水,现用于农业灌溉,其饮用水供水任务由煤窑沟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替代。高昌区煤窑沟水库于2016年11月建成蓄水运行,由于煤窑沟水库对水资源的利用和配置效率优于原有的黑沟渠首水源地供水,且煤窑沟水库的水资源论证、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初步设计均已批复或通过主管部门审查,煤窑沟水库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实际供水格局发生改变。
依据《关于推进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水体函〔2019〕92号)要求,对于农村水源地(包括农村和乡镇),因供水格局调整,已经不再供水的水源地,其保护区应撤销。根据《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新政发〔2024〕36号),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和撤销,由其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批准。
3.水源地替代供水可行性
煤窑沟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替代吐鲁番市煤窑沟渠首地表水源地、煤窑沟地下水源地、黑沟渠首水源地。
替代水源水资源量和供水量满足远期生活饮用水用水需求、水质分析各项指标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Ⅱ类水要求、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可行、水源地环境风险防范可行,故由高昌区煤窑沟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替代吐鲁番市煤窑沟渠首地表水源地、煤窑沟地下水源地、黑沟渠首水源地供水是可行的。
4.结论
(1)吐鲁番市煤窑沟渠首地表水源地、煤窑沟地下水源地、黑沟渠首水源地在2011年划分了水源保护区并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新政函〔2011〕244号)。
(2)吐鲁番市煤窑沟渠首地表水源地、煤窑沟地下水源地、黑沟渠首水源地已经停止使用,由高昌区煤窑沟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替代供水,实际供水格局调整,根据《关于推进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水体函〔2019〕92号)要求,对于农村水源地(包括农村和乡镇),因供水格局调整,已经不再供水的水源地,其保护区应撤销。
(3)高昌区煤窑沟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为已批复保护区的水源地(新政函〔2015〕47号),经过水量、水质、规范化建设和风险防控方面的可行性论证,具备可行性。
(4)综上,撤销吐鲁番市煤窑沟渠首地表水源、煤窑沟地下水源、黑沟渠首水源保护区是可行的。
关于撤销吐鲁番市煤窑沟渠首地表水源、煤窑沟地下水源、黑沟渠首水源保护区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吐鲁番市煤窑沟渠首地表水源地、煤窑沟地下水源地、黑沟渠首水源地在2011年划分了水源保护区并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新政函〔2011〕244号),三处水源地已经停止使用,由高昌区煤窑沟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替代供水,实际供水格局调整,根据《关于推进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水体函〔2019〕92号)要求,对于农村水源地(包括农村和乡镇),因供水格局调整,已经不再供水的水源地,其保护区应撤销。根据《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新政发〔2024〕36号),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和撤销,由其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批准。因此,高昌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撤销吐鲁番市煤窑沟渠首地表水源、煤窑沟地下水源、黑沟渠首水源保护区进行技术评估,形成《撤销吐鲁番市煤窑沟渠首地表水源、煤窑沟地下水源、黑沟渠首水源保护区可行性技术报告》(以下简称《技术报告》)。
二、报告主要内容及征求意见情况
《技术报告》共五部分,分为总则,高昌区自然地理、社会经济概况,水源保护区撤销背景及理由,水源地替代供水可行性,结论。为确保论证充分、符合技术规范,现面向社会征集意见。
三、需要说明事项
一是撤销吐鲁番市煤窑沟渠首地表水源、煤窑沟地下水源、黑沟渠首水源保护区,将由高昌区煤窑沟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替代供水。二是经论证撤销吐鲁番市煤窑沟渠首地表水源、煤窑沟地下水源、黑沟渠首水源保护区是可行的。
四、是否全文公开
否。
五、是否属规范性文件及原因
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为上海市人民政府事项。
六、后续事项
公开征集意见完成后,将申请撤销吐鲁番市煤窑沟渠首地表水源、煤窑沟地下水源、黑沟渠首水源保护区事宜提交市政府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