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积极推进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吐鲁番市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起草的《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意见反馈时间为11月25日至12月8日,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吐鲁番市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
联系人:阿力木·吐尔地
联系电话:0995-8567825
邮政编码:838000
通讯地址:吐鲁番市示范区纳兹库木路100号
电子邮箱:410682423@qq.com
附件:1.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起草《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情况说明
附件1
关于禁止捕猎陆生野生动物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将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吐鲁番市高昌区行政区域全域。
二、禁猎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禁猎期限为五年。
三、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猎工具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的禁用工具外,禁止使用气枪(气压弹射装置)、麻醉药、玻珠枪(电击枪)、体育运动枪支、铁夹、排刺、弹弓、弓箭、弩、弹叉(弹力弹射式装置)、标枪、粘网、铁丝网套、高频声波装置和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工具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五、禁猎方法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的和禁用方法外,禁止采用枪击、投掷利器、火攻、烟熏、水淹、投毒、麻醉、声音诱捕、灯光诱捕、犬捕、车捕、鹰捕、设置陷阱、捡蛋、挖洞、使用电击装置和设置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六、法律责任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猎捕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将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猎获物及其制品的,同样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七、其他
禁猎期间,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按核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八、监督与举报
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非法猎捕、伤害、交易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
吐鲁番市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0995-8567825
吐鲁番市公安局高昌区分局:0995-110
特此公告。
附件2
关于起草《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情况说明
一、起草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开展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和长远性工作,“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等生态文明理念日益深入人心,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求是当前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了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猎捕野生动物行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高昌区实际,吐鲁番市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起草了《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二、制定本文件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3年5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第二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地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措施予以保护。”
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二条第二款“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本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1.公告出台能够普及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知识,使野生动物保护理念深入人心,营造野生动物保护浓厚社会氛围,很好地保护我区野生动物栖息地和繁衍生息,维护高昌区生态平衡。
2.公告出台能有效推动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坚决遏制滥捕滥猎野生动物势头,从源头上抓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