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第十四条规定《高昌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我局于2025年3月21日至2025年4月22日在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群众反馈意见建议,同时向吐鲁番市自然资源局高昌区分局、高昌区发改委、财政局、卫健委、生态环境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局、吐鲁番市天源水务有限公司9家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建议。其中7家单位无意见建议,2家单位意见如下:
1.高昌区发改委建议:删除第七条发改部门负责入户部分费用的核定和监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定价目录》,此项不在政府定价目录范围内。我单位予以采纳,删除“发改部门负责入户部分费用的核定和监管”部分。
2.吐鲁番市自然资源局高昌区分局建议:一是在第五条中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供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中明确要求“需与《吐鲁番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及所涉及的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充分衔接,确保工程选址、用地布局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二是在第五条中增加“农村供水工程建设需要遵循科学、合理节约集约原则,同时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等各类管控线,确需无法避让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收到上述意见建议后,我单位与吐鲁番市自然资源局高昌区分局进行充分沟通,我单位对上述两条意见建议进行了采纳,同时我单位也是按照上述要求落实的。吐鲁番市自然资源局高昌区分局表示在后期具体执行过程中会严格按照要求执行即可。双方达成一致无需再更改条款。
特此说明。
高昌区水利局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