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决策预公开

关于《高昌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作者:     来源: 高昌区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5-03-21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各乡镇、场、街道、企事业单位及广大群众: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体系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供水保障的实施意见》的工作要求,为有序推动高昌区农村供水管理的相关工作,吐鲁番市高昌区水利局起草了《高昌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时间从2025年3月21日至2025年4月22日,如您对以上暂行办法有意见建议,请在2025年4月22日前将修改好的意见建议以传真方式发送至高昌区水利局办公室,或通过电话联系

联系电话(传真):0995-8522859

附件:高昌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高昌区水利局

2025320

高昌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供水管理,规范农村供用水活动,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饮用水安全和供水工程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高昌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高昌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规划、工程建设、运行管护、水源保护、水质保障、供水用水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即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健全完善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三项制度”,即县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

第四条高昌区人民政府是农村供水保障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居民)委员会参与农村供水工程项目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水源保护,合理分担供水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供水单位是农村供水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照《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

第七条财政部门落实农村供水工程项目资金及配套费用等,并加强资金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建立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开展水源水质监测。发改部门负责农村供水水价核定和监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农村供水工程用地政策。区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农村供水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

第八条农村供水工程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管理。鼓励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统一运行管护农村供水工程,逐步实现城乡供水县域统管。

第九条农村供水工程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划定农村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农村供水工程所有者或者供水单位应当设立界桩、围栏、公告牌,采取对取水明渠加装盖板等安全保护措施,并定期巡查。在农村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供水工程运行和危害供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对造成水质污染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规定,有关单位依法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高昌区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稳定水源工程,优先利用已建水库、引调水等骨干水源工程作为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并根据需要建设中小型水库等水源工程,加强水源调度和优化配置,保证水源稳定。应当加强农村供水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的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实行多水源、多水厂联网供水;规模化供水工程应当规划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

第十高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供水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用水户安全用水、节约用水、有偿用水和保护供水设施的意识。

第十供水单位应确保用水户的用水需求,加强水资源保护、做好水质检测工作,确保用户的饮水安全、卫生、达到国家规定饮用水标准。

第十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鼓励使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供用水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四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农村供水规划,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办理项目申报审批手续。农村供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建设管理活动,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农村供水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环保节能等标准。

十五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铁路、电力、通信、输油输气管道等各类工程,需要穿越、跨越农村供水工程的,应当对工程建设期间、运行过程中可能对农村供水工程造成的危害进行论证,并编制供水工程保护方案;对农村供水工程水源或者供水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予以补偿。

农村供水工程需要穿越、跨越公路、铁路、电力、通信、输油输气管道等各类工程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十六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农村供水水源、供水工程的义,对污染水质、毁坏农村供水工程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十七供水单位因施工或者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二十四小时前通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件,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连续超过四十八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必要应急供水等措施,保证用水户基本生活用水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

第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当履行管护义务,遵守下列规定,保证安全稳定供水:

(一)应当依法持有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二)从事水质净化、水泵运行、水质检测等工作的人员应当经健康体检和专业培训合格;

(三)建立健全巡查、维护、检测、档案、报告等各项管理维护制度;

(四)供水水质、水量和水压符合规定标准;

(五)安装计量设施,按照核定的价格计量收费;

(六)设立供水事故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七)接受水行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九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有实施下列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一)擅自建房、开渠、打井、架泵、扒口、爆破、钻探、考古发掘、采石、采砂、取土、修坟立碑及进行种植、养殖活动;

(二)在渠道、水库内清洗装载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容器和运输工具;

(三)堆放、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

(四)其他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爆破、打井、采砂、采石、取土等可能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予以处罚。

二十一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二十二条供水单位应当创新水费收缴方式,便捷用水户缴费,提高水费收缴率。

二十三用水户应当节约用水,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缴纳水费;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四)变更、暂停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五)负责管护入户水表、水龙头及入户管线等供水设施,采取防冻措施等,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防止漏水爆管。

二十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高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十五本办法由高昌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政府2019117日发布的《关于印发《高昌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高区政办法2019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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