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流程及保障标准

作者:     来源: 高昌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4-01-04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条件

(一)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二)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特大疾病的人员;

3.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一)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含贷款)超过当地年城乡低保标准4倍的;单人入保的残疾人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城乡低保标准8倍的;

(二)拥有汽车和大型农机具的(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除外);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或工商注册,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四)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和财产状况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新购贵重首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等奢侈性消费的,拥有别墅、高档装修住房的;

(五)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申请与审批

(一)个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个人申请有困难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代理人代为申请,办理相应委托手续。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低保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

(二)乡镇(街道)审查受理(材料齐全的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齐;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100%入户核实,每组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有异议的,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初审。收到材料3个工作日内上报启动信息核对程序,核对结果无误,再次确认公示(不少于7天)),次月发放保障金、动态管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45个工作日。

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78∕月;全市农村低保标准608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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