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3家食品经营主体,现将高昌区快乐生面切面销售店销售的生姜、高昌区叶红兵经销部销售的韭菜、李光堂销售的香蕉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高昌区快乐生面切面销售店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4月23日,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高昌区快乐生面切面销售店销售的“生姜”(购进日期:2025年4月22日)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并于2025年5月27日出具了编号为№:MTSPGC250118的检验报告。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2025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执法人员启动核查处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生姜均已销售完毕。同时将该批次不合格生姜《检验报告》及当事人销售情况通报至区农业主管部门。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15日从高昌区丽平蔬菜批发部购进1件生姜(共3.5公斤),进货价35元/件,在其经营场所以15元/公斤的价格销售。当事人在购进该批“生姜”时,未向供货商索要营业执照、进货票据、产品检测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建立食品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保存相关凭证的违法行为和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及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2.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合计1052.5元整。
(四)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吐高市监处罚〔2025〕91号),当事人于2025年6月3日递交了整改报告并表示今后将在经营过程中,更加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各项工作,切实维护好食品安全。
高昌区叶红兵经销部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4月29日,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高昌区叶红兵经销部销售的“韭菜”(购进日期:2025年4月29日)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并于2025年5月27日出具了编号为№:MTSPGC250223的检验报告。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2025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执法人员启动核查处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韭菜均已销售完毕。同时将该批次不合格韭菜《检验报告》及当事人销售情况通报至高昌区农业主管部门。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29日从高昌区东疆批发市场大棚底下购进15公斤韭菜,进货价30元,在其经营场所以2.5元/公斤的价格销售。当事人在购进该批“韭菜”时,未向供货商索要营业执照、进货票据、产品检测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建立食品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保存相关凭证的违法行为和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及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7.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合计1037.5元整。
(四)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吐高市监处罚〔2025〕92号),当事人于2025年6月11日递交了整改报告并表示今后将在经营过程中,更加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各项工作,切实维护好食品安全。
李光堂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5月21日,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李光堂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2025年5月6日)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并于2025年6月20日签发№:2510930041号检验报告。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2025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执法人员启动核查处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该批香蕉均已销售完毕。同时将该批次不合格香蕉《检验报告》及当事人销售情况通报至区农业主管部门。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当事人于22025年5月6日从乌鲁木齐九鼎市场小摊贩处购进的,购进2件香蕉共20公斤,进货价45元/件。在其经营场所以5元/公斤的价格销售。当事人在购进该批“香蕉”时,未向供货商索要营业执照、进货票据、产品检测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建立食品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保存相关凭证的违法行为和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及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合计1100元整。
(四)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吐高市监处罚〔2025〕117号),当事人于2025年7月22日递交了整改报告并表示今后将在经营过程中,更加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各项工作,切实维护好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