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10日18点01分许,在吐鲁番市高昌区七泉湖镇S202省道4公里处北侧1公里外部便道,发生一起一般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为尽快查明事故原因,明确各方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2026年02月13日,经高昌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高昌区分局、总工会、人社局、七泉湖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的高昌区七泉湖镇S202省道外部便道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石河子市、第八师头屯河农场、高昌区纪委监委、人民检察院派员全程参与监督。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询问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高昌区“2·1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驾驶员基本情况
驾驶员信息:阿某,男,哈萨克族,,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2011年05月16日,有效期止:2027年05月16日,状态:违法未处理,累计积分:0分。联系地址:新疆玛纳斯县。具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有效期限为2024年12月31日至2030年12月31日。事故中驾驶新C*****(鲁P****挂)重型半挂牵引车。
驾驶员信息:瓦某(死者),男,维吾尔族,,准驾车型A2D,初次领证日期:2010年08月06日,有效期止:2026年08月06日,状态:正常,累计积分:2分。联系地址:新疆阿克陶县。具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有效期限为2025年04月08日至2031年04月08日。事故中驾驶新A*****(新A****挂)重型半挂牵引车。
(二)涉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新C*****(鲁P****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信息
牵引车新C*****号陕汽牌/SX42584X384TI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号LZGJ148**********,发动机号3117J0*****,机动车所有人:石河子市某运输有限公司,所有权:单位,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状态:正常。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08月06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8月;车辆投保情况:交强险、终止日期2026年09月04日,商业险、终止日期2026年07月25日。事故车辆有卫星定位装置,无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载数据记录仪。
挂车鲁P****挂号华鲁业兴牌/HYX9400CCY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辆识别代号LA99FRC**********,机动车所有人:聊城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权:单位,车辆使用性质:货运。地址:山东聊城市东昌府区,初次登记日期:2016年10月26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
新C*****牵引车车辆道路运输证:发证日期:2022年06月28日,证号:兵交管八师字6608********号,经营许可证号:6608********,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有效期至2030年06月27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08月,技术等级评定:二级。
2.新A*****(新A****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信息
牵引车新A*****号汕德卡牌/ZZ4256V384HF1CB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号LZZ7CL3**********,发动机号210317******,机动车所有人:新疆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单位,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状态:正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09月13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09月;车辆投保情况:交强险、商业险,保险终止日期2026年09月23日。事故车辆有卫星定位装置,无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载数据记录仪。
挂车新A****(挂)号李帆重工牌/LFC9400TJZ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辆识别代号LA996RJ**********,机动车所有人:新疆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所有权:单位,车辆使用性质:货运。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初次登记日期:2025年10月15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
新A*****牵引车道路运输证:发证日期:2021年09月15日,证号:兵交管十二师字6612********号,经营许可证号:6612********,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有效期至2029年09月14日,审验有效期至2026年09月,技术等级评定:一级。
(三)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石河子市某运输有限公司
石河子市某运输有限公司,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17年11月1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法定代表人:王某;经营范围:道路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该公司持有道路运输许可证,发证日期:2024年08月19日,证号:新交运管许可八师字6608********号,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证件有效期至2028年08月18日。
安全管理情况:该公司法人代表为王某,安全员为苗某(原单位新疆某商贸有限公司)、陈某(1月外出培训不在岗),GPS动态监控员为彭某;建立了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公司每月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员苗某和GPS动态监控员彭某均为2026年1月1日任命担任职务。
存在的问题: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专职安全员不在岗,违规借用其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是未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未及时向属地交通运输部门上报事故情况。
2.新疆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18年10月1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法定代表人:牙某;经营期限:长期;经营范围:普通道路货物运输、集装箱道路运输、货运代理等。该公司持有道路运输许可证,发证日期:2024年06月07日,证号:兵交运许可十二师字6612********号,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证件有效期至2028年06月07日。
安全管理情况:该公司法人为牙某,安全员为白某、GPS动态监控员为牛某;公司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主要采用电话形式及车辆维修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存在的问题: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善。一是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管理人员的两类人员证书于2024年11月到期,处于无证上岗状态;二是主要负责人岗位履职意识薄弱,对自身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及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制度不清晰、不掌握,未能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四)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发生地位于吐鲁番市高昌区七泉湖镇S202省道4公里处北侧1公里外部便道处沙石土路,事故发生路段周界视线良好。
(五)事故当日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时气温在0.7-3.7℃之间,相对湿度在34-39%之间,极大风速在7.3m/s(风力4级,风向为东南风)。事故发生地附近天气状况良好,无恶劣天气现象发生。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善后及应急救援评估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02月10日18点01分许,阿某驾驶新C*****(鲁P****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吐鲁番市高昌区七泉湖镇S202省道4公里处北侧1公里外部便道通过篷布登高架加盖篷布时,因倒车调整车辆位置,与停在后方的新A*****(新A****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导致站在新A*****(新A****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前擦拭车牌的驾驶员瓦某挤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图1事故发生地现场图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新C*****(鲁P****挂)重型半挂牵引驾驶员阿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18点15分许,120医护人员、七泉湖镇派出所民警先后到达事故现场,开展事故现场处置。
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高昌区分局、区应急管理局、七泉湖镇人民政府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市公安局高昌区分局安排交警、刑侦等单位相关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控制,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党政主要领导对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工作做出部署安排,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区直相关部门第一时间联系死者家属及涉事企业主要负责人并开展善后处置工作,秉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积极负责的原则,市公安局高昌区分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全力推进各项事宜,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四)应急救援评估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公安、应急、七泉湖镇人民政府部门接到报告后迅速赶赴现场,协调开展善后处置、事故调查等工作。此次应急处置响应及时、措施得当,未造成次生灾害及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新C*****(鲁P****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阿某在倒车调整车辆位置时,在未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倒车且未仔细察明车辆后方道路及人员情况,导致后车驾驶员瓦某受挤压死亡,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石河子市某运输有限公司对阿某的安全培训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导致驾驶员风险辨识能力不足,未能辨识倒车过程中的风险隐患。
2.新疆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善。一是瓦某安全行车意识薄弱,风险防范意识不足,未能辨识周围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二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教育停留在口头传达层面。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高昌区“2·1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阿某,驾驶新C*****(鲁P****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倒车调整车辆位置时,未仔细察明车辆后方道路及人员情况,未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施倒车操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阿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2026年02月11日吐鲁番市公安局高昌区分局已对其进行立案侦查,建议移送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石河子市某运输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其他运输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违规兼职本公司安全员,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二是未及时向属地交通运输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三是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确保从业人员掌握安全知识与操作技能,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高昌区交通运输局移交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自事故结案后30日内书面反馈至事故调查组备案。
2.新疆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不善。一是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两类人员证书于2024年11月到期,处于无证上岗状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二是主要负责人履职意识薄弱,对自身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及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制度不清晰、不掌握,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之规定;三是企业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教育培训档案管理混乱,安全教育停留在口头传达层面,未扎实开展教育培训工作,从业人员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不全,培训记录缺失、不真实,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建议由高昌区交通运输局移交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头屯河农场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自事故结案后30日内书面反馈至事故调查组备案。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石河子市某运输有限公司一是整改并杜绝人员违规挂靠、未办理考核合格证书变更手续的问题,加强人员管理、严格资质审核。开展全面排查,查清违规挂靠人员及无证人员,对现有人员进行资质复核,确保“人证合一”、持证上岗,同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全员安全意识和辨识风险能力。二是完善企业事故报告流程,明确报告时限、程序及责任人。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报告不及时、不准确的严肃追责问责。三是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全面梳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将责任细化到岗、落实到人。加大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切实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强化安全管理,完善企业管理制度。新疆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一是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及时取得有效合格证书,并建立证书到期预警机制,杜绝资质过期现象再次发生。二是组织专项培训,系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七项职责及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职责手册》和《管理制度汇编》,做到“一岗一清单”,切实做到知责、明责、尽责。三是建立健全“一人一档”培训档案,完整记录培训时间、内容、学时及考核结果。制定完善年度培训计划,将法律法规、操作规程、应急处置纳入必训内容,采用现场教学、案例分析、实操演练等多元化方式,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加强行业监管力度,防范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建议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辖区运输企业的管理制度,对安全管理薄弱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完善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资质核查机制,定期检查运输企业“两类人员”资质,及时纠正“人证分离”、无证上岗、证书过期等违规行为,严把年度审验关,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不予通过审验,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督促完善企业事故报告制度,对迟报、漏报、瞒报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并定期检查辖区运输企业,重点查处挂靠经营、非法改装、动态监控失效等突出问题,利用卫星定位、电子运单等技术手段实施精准监管,以严格监管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防范遏制类似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