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

高昌区湖畔都城三期“11·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作者:     来源: 高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3-25     浏览次数:

202511月10日1115分左右,高昌区湖畔都城建设项目三期施工现场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20251111日,吐鲁番市安防消办对该事故挂牌督办。

11月1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196号)等法律法规,高昌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区住建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总工会、人社局等单位相关人员为成员的高昌区湖畔都城三期“11·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并同步邀请区纪委监委、高昌区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询问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高昌区湖畔都城三期“11·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由现场抹灰工人违章作业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高昌区2018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湖畔都城三期建设项目,位于高昌区木纳尔路北侧、驼铃路西侧;地上17层、地下1层,框架和剪力墙结构。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新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新疆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新疆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勘察单位为:新疆某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公司将劳务部分专业分包给吐鲁番市某劳务有限公司;该项目2025年4月30日开工建设,目前,8栋住宅已全部封顶,2栋楼已主体验收完成,部分景观及管网已经进入施工阶段。计划交工日期为2026年8月31日。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402MA********,法定代表人为周某某,成立日期:2018年4月,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施工单位:新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40268********法定代表人唐某,成立日期:2009年6月,经营范围:建筑安装、城市道路工程、桥梁工程、消防工程、城市垃圾处理工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道路照明工程设计、施工,桥梁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建筑装饰工程,防腐保温工程施工,园林绿化,机电设备安装,钢结构安装工程,管道工程,环保设备工程施工,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公路工程施工,建筑幕墙工程施工,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防水工程施工,起重设备安装、拆除。建筑: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资质,负责湖畔都城三期项目的土建、安装等施工工作。《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JZ安许证字2016〕0031**,许可范围建筑施工,证件有效期自2025年3月19日至2030年3月19日。

3.监理单位:新疆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9165010422********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成立日期:1997年9月,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电力工程监理、机电安装工程监理、水利电力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级资质,承担项目施工阶段监理职责。

4.劳务分包单位:吐鲁番市某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402MA********,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成立日期:2020年5月,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某(死者),男,户籍地为新疆昌吉市。生前系高昌区湖畔都城三期项目施工工地抹灰工。

(四)涉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新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任命李某为项目经理,负责施工项目全盘工作,为该施工工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命吕某某为安全负责人,任命景某某为安全员。

施工单位虽已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制度执行流于形式:未定期开展全员安全培训,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现场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不足,对高处作业等危险环节监管缺失;未严格落实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检查制度,安全防护设施维护不到位。

2.新疆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任命郭某某为项目总监理师,负责施工工地监理工作,任命卞某某为项目现场监理员,负责施工工地日常隐患排查,下达监理通知书、对发现的隐患督促整改等工作。

监理单位未严格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现场监理员未对施工过程中存在三违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3.吐鲁番市某劳务有限公司

2025年4月30日与新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2025年10月25日与王某某(死者)等23名劳务工人签订了《劳务用工合同书》。11月5日仅对23名劳务工开展了一次新入场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且培训流于形式,存在内容空洞、时间缩水、未考核等情况,仅用班前会代替入场员工三级教育培训。未配发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

(五)监管单位履职情况

2025年以来高昌区住建局共受监项目有75个,总建筑面积144.51万平方米、总造价290787.47万元,其中:房屋工程55市政工程20个;共发出质量、安全整改通知书311份,提出质量安全隐患2072现已整改完毕;其中,高昌区2018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湖畔都城建设项目三期检查7次并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3份,提出整改意见18条;下发重大事故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2份,提出整改意见19条,共计发现隐患37目前已整改销号36条剩余1条已明确整改责任人,由于目前我区建筑工地处于冬季停工阶段,待春季复工复产时,将对该项目跟踪督促闭环整改,直至彻底整改销号。

(六)公安部门现场勘验情况

现场勘验情况:以吐鲁番市高昌区湖畔都城三期11号楼15层现场为中心,现场的东侧为滨湖路;现场的南侧为东西走向老城东门路;现场的西侧300米为南北走向东环路;现场的北侧为文化东路。中心现场位于该地点的11号楼东侧单元15楼南侧阳台;该现场为22层楼房式建筑,砖混结构,坐西朝东,为正在施工状态。由此东侧单元楼梯进入15楼中心现场,15层与地面距离约46m,中心现场位于该15楼南侧阳台,阳台总宽6.47m、高2.5m,阳台北侧可见安全措施栏,距离墙面有1.4m。阳台外窗底部窗台高0.3米,厚0.25m(阳台边有擦蹭痕迹);阳台可见一部对讲机(设备完好);在中心现场安全措施栏东侧地面可见鞋印,此鞋印与死者所穿鞋子大小及花纹相同。在15楼中心现场下方地面可见血泊,血泊与北侧楼体之间距离为5.8m。其他未见异常。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1月10日11时15分左右,在湖畔都城三期项目11号楼施工区域,抹灰班组王某某等3名作业人员完成4层抹灰作业后,计划转入15层继续开展抹灰施工。为满足15层抹灰作业需要,王某某先行到达15层作业面就位,另一名抹灰工在4层将作业用高凳绑扎完毕,通知塔吊进行吊运,准备将高凳吊至15层作业面。在此过程中,王某某未按规定系挂安全带,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翻越15层临边防护栏杆,站到15层窗户外侧悬空位置,准备接应塔吊吊运过来的高凳。因身体失稳、重心偏移,王某某从15层高处意外坠落至地面。事故发生后,现场其他作业人员立即发现险情,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赶到事故现场后,经检查确认,王某某已无生命体征,经现场抢救无效后死亡。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现场人员开展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应急管理、住建、属地街道、社区等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三)善后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高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事故发生单位进行善后处理工作,并积极做好死者家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11月13日事故发生单位与死者家属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相关协议,死者家属情绪稳定,对赔付情况表示满意,未造成舆情。

(四)应急救援评估

事故发生后,区委政府高度重视,区应急、住建、公安、属地街道、社区等部门接到报告后迅速赶赴现场,协调开展善后处置、事故调查等工作。此次应急处置响应及时、措施得当,未造成次生灾害及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作业人员王某某违反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在高处临边作业时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安全绳)的情况下擅自翻越临边防护围栏冒险作业,导致15层坠落死亡,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分析

1.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足,未有效督促作业人员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2.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巡查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规操作行为。

3.项目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未定期对各工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及班前安全教育,安全警示标识设置不足,未能起到有效警示作用。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除责任人员

王某某,系高昌区湖畔都城三期项目施工工地抹灰工。在高处临边作业时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安全绳)的情况下擅自翻越临边防护围栏冒险作业,导致15层坠落死亡,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有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吐鲁番市某劳务有限公司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与现场管理制度,现场安全管理缺位。三级教育与安全交底流于形式:未对高处作业人员开展真实有效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班前安全交底;高处作业管控严重缺失:未检查临边操作平台防护;未督促正确佩戴安全带、安全帽,未安排专人监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有关规定,建议由高昌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2.新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对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监督管理严重缺失,未落实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责任,安全检查不严不实,对劳务队伍违章作业、隐患问题失管失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未对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安全检查,未督促整改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有关规定,建议由高昌区应急管理局处以行政处罚。

3.新疆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未严格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现场监理员未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三违行为及时制止,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有管理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建议由高昌区住建局对监理单位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法定期限内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4.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现场安全管理与监督缺位未落实项目安全统筹管理,对施工、监理单位安全履职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有管理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建议由高昌区住建局对监理单位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法定期限内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三)相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李某作为湖畔都城三期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高处作业隐患未督促整改;未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现场安全管理失控;未有效排查治理临边等高处作业安全隐患,未落实安全带、安全网等防护措施;对王某某违章作业的行为失管失察,履职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有关规定,建议由高昌区应急管理局处以罚款。

2.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管理负责人吕某某,作为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负责人,未对劳务分包单位作业现场开展有效安全检查,未督促落实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未制止高处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临边洞口无防护、违章冒险作业等行为;未监督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高处作业审批制度,培训与交底流于形式;未及时排查上报并跟踪整改事故隐患,现场安全管控严重缺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有关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其安全生产有关资格3个月,并由高昌区应急管理局处以罚款。

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郭某某,项目总监作为监理第一责任人,存在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制止违规作业、未督促隐患整改等失职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建议由高昌区住建局对监理单位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法定期限内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4.施工单位现场安全员景某某,作为施工项目工地安全员对施工过程中王某某存在三违行为未及时制止,临边作业未监护,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施工单位对其按照公司内部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法定期限内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5.塔吊司机买某某在指挥信号不清,无视野的情况下盲目起吊高凳,存在违章作业。建议由施工单位对其按照公司内部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法定期限内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四)相关部门单位的处理建议

高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建筑施工行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在本次事故项目监管中,存在日常监督检查不够深入、对高处作业等行为管控不严、对劳务分包及人员教育培训情况监管不到位、事故隐患发现不及时、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未配备等问题监管存在薄弱环节。

建议:责成高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高昌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主要教训

该起事故暴露出部分建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等突出问题。教训深刻警示我们:必须强化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监管,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必须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和自我防护意识;必须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必须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筑牢安全生产监督防线。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1.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全面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额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2.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单位要对全体作业人员开展针对性安全培训,重点强化高处作业、危险作业等环节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定期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增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严格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对高处作业、脚手架搭设等危险环节的监管,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佩戴制度,定期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性能完好。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识,规范作业现场管理。

4.规范监理工作履职。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加大施工现场巡查力度,对发现的违规操作和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5.强化行业监管执法。高昌区住建局作为建筑领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加大对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持续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大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开展常态化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施工行为,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坚决停工整改,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依法严肃追责问责。重点整治施工现场无证施工、无专项施工方案、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要将本起事故在辖区建筑行业内进行通报,开展警示教育,督促建设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厉打击建筑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确保高昌区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持续向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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