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6日08时05分许,高昌区木纳尔路发生一起出租车与两轮电动自行车相撞致1人死亡的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工作,严肃责任追究,举一反三,深刻吸取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196号)等法律法规,高昌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昌区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总工会、人社局等单位相关人员为成员的高昌区木纳尔路吐鲁番某出租车公司“11·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并同步邀请高昌区纪委监委介入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询问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高昌区木纳尔路“11·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故人员基本情况
玉某,男,维吾尔族,身份证号:652101********3111,肇事时驾驶新K*****号出租车,持B2型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10年6月30日,具有吐鲁番市交通运输局颁发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经委托司法鉴定:玉某的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未检出毒品成分。
买某(死者),女,维吾尔族,出生日期:2010年10月,身份证号:652101********1840,户籍地及现住址: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葡萄镇木纳尔社区。
经委托司法鉴定:买某的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未检出毒品成分。
(二)涉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新K*****号出租车,机动车所有人为阿某,现业户名称为吐鲁番某出租车公司,车辆登记地址: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葡萄镇木纳尔村,登记日期为2025年2月25日。初次登记日期为2021年4月19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交强险保单号:66050720256521********,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号:PZDS2025652100********,商业险保单号:PDAA2025652100********。
2.无号牌“爱顺”牌两轮电动车为电动自行车类型。
(三)涉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吐鲁番某出租车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MA********):成立于2024年4月25日,注册地址为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亚尔镇;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阿某某,经营范围: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等。
吐鲁番某出租车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在吐鲁番市高昌区交通运输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号:吐字6504239*****号,有效期:2025年10月24日至2029年1月12日;经营范围:巡游出租汽车客运。
公司法定代表人阿某某持有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安全负责人亚某某持有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证书,安全员木某某持有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吾某某持有GPS动态监控员证书,以上人员所持证件均在有效期内。
(四)涉事公司合同签订情况
2025年2月25日,吐鲁番某出租车公司与新K*****机动车所有人阿某签订了出租车服务管理合同。合同中明确了甲方吐鲁番某出租车公司负责乙方阿某安全运营培训等方面的内容,乙方聘用驾驶员营运或转租营运,驾驶人员需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公司的监督。
2025年7月10日,阿某与玉某签订了聘用从业人员协议书。合同中明确了玉某需按时参加公司的安全生产会议,服从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五)涉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吐鲁番某出租车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阿某某,安全负责人亚某某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建立了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但该公司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相关规定,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同时,风险管控不严,车辆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覆盖到全部车辆。且1名GPS动态监控员无法实现24小时监控全覆盖,部分时段的违规违法驾驶行为缺乏有效监管,未监控到事发时段新K*****号出租车驾驶员超速驾驶行为并及时提醒,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六)事故路段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高昌区葡萄镇木纳尔村1组,道路呈东西走向,限速40km/h。东往312国道方向,西往市区方向。沥青,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道路南侧北侧均为葡萄地。
(七)天气情况
11月26日,事故发生地葡萄镇木纳尔村1组附近天气状况良好,无降水,温度、湿度、气压、风速均正常,无恶劣天气现象发生。
(八)尸体检验鉴定
经吐鲁番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吐市)公(刑技)鉴(尸检)字〔2025〕**号),结论为:根据尸检见死者头枕部肿胀,双侧瞳孔不等大散大,鼻腔出血,结合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医院影像学检查示其颅底、左侧颞枕骨、乳突骨骨折,颅内多发积气,脑肿胀等诊疗情况综合分析,死者符合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九)公安交警部门事故认定情况
2025年12月24日《吐鲁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652101102025000****号)认定:当事人一:玉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是此事故发生的原因。
当事人二:买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之规定,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
根据事故基本事实和事故成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当事人一:玉某负同等责任,当事人二:买某负同等责任。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走访摸排、相关人员询问等调查,初步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1月26日07时30分左右,玉某驾驶新K*****号牌出租车从高昌区胜金乡色格孜库勒村搭载两名乘客准备前往高昌区人民医院;
08时05分左右,行驶至高昌区葡萄镇木纳尔村1组附近,沿吐鲁番市高昌区木纳尔路由东向西行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买某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无号牌两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买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玉某立即下车先后拨打110、120电话报警,约15分钟后120急救医生、公安交警先后到达现场,交警开展现场勘查和维护交通秩序,买某经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勘查完毕后,交通秩序恢复。
(三)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党政主要领导对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工作做出部署和安排,并成立以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事故调查组和善后处理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肇事车辆技术状况鉴定情况
2025年11月27日,吐鲁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管理局)高昌区大队委托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对新K*****号车车辆速度、无号牌“爱顺”牌两轮电动车车辆速度、新K*****号车与无号牌“爱顺”牌两轮电动车碰撞接触点等进行了鉴定:
1.新K*****号车车体前侧左部与无号牌“爱顺”牌两轮电动车车体右侧后部碰撞接触;
2.新K*****号车与无号牌“爱顺”牌两轮电动车碰撞接触点南北方向位置位于现场道路南侧边沿白线以北8.9m处,东西方向位置位于现场路面所留无号牌“爱顺”牌两轮电动车车体刮痕起点以东附近处;
3.新K*****号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为95km/h;
4.无号牌“爱顺”牌两轮电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瞬间车辆速度为17km/h;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玉某在驾驶新K*****号出租车沿高昌区木纳尔路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超过限速标识时速137.5%)过程中,与未满16周岁违规驾驶电动自行车且未确认安全前提下横过机动车道的买某发生碰撞,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吐鲁番某出租车公司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过程中存在漏洞,1名GPS动态监控员无法实现24小时监控全覆盖,未监控到事发时段新K*****号出租车驾驶员超速驾驶行为并及时提醒,对超速驾驶等关键风险环节缺乏有效监管,对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是发生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高昌区木纳尔路“11·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四、行业管理部门责任履行情况
经查,自2025年以来,高昌区交通运输局制定并实施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计划,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对“两客一危”及城市客运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复查闭环工作,检查重点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道路运输车辆隐患排查、GPS动态监控制度等工作的落实情况等。2025年,共计检查企业82家次、出动人数176人次,已查隐患数191条,已整改隐患178条,待复查13条,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38份,约谈企业40余家次。其中,检查吐鲁番某出租车公司2次并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发现隐患问题9条,已整改销号6条,3条已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时限,正在跟踪督促闭环整改。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买某(死者),女,15岁,事故发生时违规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由高昌区交通管理大队立案行政处罚人员
玉某,男,42岁,新K*****号出租车驾驶员。在机动车道路上超速行驶(超过限速标识时速137.5%),导致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建议由吐鲁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管理局)高昌区大队对其依法进行立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反馈至事故调查组备案。
(三)对涉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吐鲁番某出租车公司,作为道路运输经营主体,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车辆隐患排查不到位,GPS动态监控系统监控存在空档期,对涉事车辆新K*****号出租车事发时段的超速驾驶行为失管失察,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建议由高昌区交通运输局对吐鲁番某出租车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反馈至事故调查组备案。
(四)相关部门单位的处理建议
经调查,吐鲁番市高昌区交通运输局及相关监管人员在日常监管中针对该出租车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人员诉求复杂等情况,多次介入协调,解决企业人员诉求,维护行业稳定,并针对其存在的GPS动态监控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彻底等问题,在前期监督检查工作中已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了安全监管职责。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关于尽职免责的规定,建议对高昌区交通运输局及其相关人员不予处理。
六、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建议
此次事故警示我们,交通安全无小事,责任落实是关键。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堵塞监管漏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须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统筹推进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未成年人交通安全教育、重点车辆和重点人员监管、道路通行秩序整治等重点工作,明确出租车企业、教育局、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相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全面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坚决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一)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出租车运营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齐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吐鲁番某出租车公司要严格执行GPS动态监控制度,确保监控平台24小时有人值守,对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及时提醒、及时纠正,并建立完整的监控记录和整改台账。要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学习,增强驾驶员安全意识和规范操作水平。对多次违规、屡教不改的驾驶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坚决清退,确保队伍安全可靠。同时,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强化行业安全监管
吐鲁番市高昌区交通运输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出租车行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限期整改、跟踪问效,确保整改到位。要加大对企业动态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监控不到位、整改不落实的企业依法依规处理。要持续开展出租车行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推动企业完善管理制度、提升安全管理能力。要加强与交警、教育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共同维护道路运输安全秩序。同时,要加强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指导,提高行业整体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三)深化校园交通安全教育
高昌区教育局、各中小学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交通安全教育,全面落实校园安全“1530”工作机制,将交通安全知识纳入日常教学内容和校园安全教育体系,定期组织开展交通安全主题班会、专题讲座和事故警示,增强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要加强家校沟通,通过家长会、致家长一封信等形式,提醒家长履行监护责任,教育孩子不违规骑行电动车,不横穿马路,不在道路上玩耍打闹,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要配合交警部门开展校园周边交通秩序整治,完善校园周边交通安全设施,共同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园周边交通环境。
(四)加强路面执法管控
吐鲁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管理局)高昌区大队要加大对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巡逻管控力度,严查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闯红灯、不按规定让行等交通违法行为,形成严管高压态势。要加强对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车的管理,依法查处无牌无证、违法载人、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等行为,及时劝导纠正交通陋习。要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通过事故案例警示、主题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提高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加强与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的联动,共同开展专项治理行动,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