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

吐鲁番市高昌区Y219线“11·11”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作者:     来源: 高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1-19     浏览次数:

2025年11月11日21时24分许,吐鲁番市高昌区Y219线某路口处,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XX万元。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工作,严肃责任追究,举一反三,深刻吸取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高昌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区公安局、纪委、检察院、应急管理局、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总工会等单位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吐鲁番市高昌区Y219线“11·11”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调阅资料、人员问询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调查组认定,高昌区11·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徐某(死者),男,汉族,身份证号:411724********0799肇事时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户籍地:河南省正阳县,现住址:新疆吐鲁番市。

2.张某(半挂车驾驶员),男,汉族,身份证号:370832********2511,肇事时驾驶新B*****号(新B****)重型半挂牵引车A2型驾驶证、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梁山县,现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

3.信某某(受伤),男,汉族,身份证号:652101********1310,无号牌两轮电动车乘坐人、户籍地及现住址:新疆吐鲁番市。

(二)车辆情况

1.新B*****号(新B****),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于奇台县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承保其商业保险,交强险保险凭证号:PDZA20256523**********,商业险保险凭证号:PDAA20256523**********。

2.无号牌两轮电动车为摩托车类型。

(三)涉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奇台县某物流有限公司基本情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成立于2022年4月27日,法定代表人为张某,住所位于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该企业持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交通运输局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兵交运许可六字6606********号),证件有效期至2027年7月30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大型物件运输等。

2.奇台某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奇台县某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为张某某(法人),张某(主要负责人)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配备一名安全员吕某及两名GPS动态监控员,建立了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存在的问题:该公司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其GPS动态监控员存在违规兼职其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岗位跨单位兼任的情况,张某(主要负责人)未持有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风险管控不严,GPS动态监控未实现24小时全覆盖,对夜间行车疲劳驾驶等关键风险环节缺乏有效监管。

3.奇台某物流有限公司人员持证情况

法定代表人张某持有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证书,安全员吕某某持有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张某某(GPS动态监控员)和冯某某持有GPS动态监控员证书,以上人员所持证件均在有效期内。

(四)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发生在Y219线某路口处,沥青路面,视线良好。

(五)事故当日天气情况

2025年11月11日21时24分许事故发生地附近天气状况良好,无恶劣天气现象发生。

(六)有关检测鉴定情况

1.车速:吐鲁番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高昌区大队委托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具(【2025】痕鉴字第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B*****号(新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道路交通事故瞬间车速为62km/h无号牌两轮电动车速为32km/h。

2.酒驾、毒驾鉴定:吐鲁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昌区大队委托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张某、徐某、信某进行血液检测出具(【2025】毒鉴字第11***号、第11***号、第11***号、第11***号、第11****号、第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均未检出乙醇、毒品成分。

(七)尸体检验论证

据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吐市)公(刑技)鉴(尸检)字〔2025〕号}论证死者头部多处颅骨开放性骨折伴脑组织外溢,双侧瞳孔不等大散大,结合案情综合分析,符合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八)责任认定情况

2025年12月12日,高昌区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第652101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11・11”道路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徐某与张某(驾驶员)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信某无事故责任。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救援情况、调查询问等调查,初步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202511112124分张某驾驶新B*****号(新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Y219线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Y219线某路口处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无号牌两轮电动车驾驶员徐某死亡、无号牌两轮电动车乘坐人受伤。

(二)应急救援情况

2124分事故发生后,B*****号(新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张某立即下车查看情况并报警,21时35分许交警和120陆续到达现场开展现场救援工作,交警开展现场勘察和维护交通秩序。医护人员确认徐某已当场死亡交警大队勘查完毕后交通秩序恢复正常

(三)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党政主要领导对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工作做出部署和安排,并成立以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事故调查组和善后处理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B*****号(新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张某不按规定车速并疲劳驾驶未按规定装贴反光标识的机动车,徐某未佩戴头盔无证驾驶未登记的电动摩托车并在没有交通信号灯和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奇台县某物流有限公司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过程中存在明显漏洞,一是安全管理混乱。该公司GPS动态监控员违规兼职其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岗位跨单位兼任;二是风险管控不严。该公司GPS动态监控未实现24小时全覆盖,对夜间行车疲劳驾驶等关键风险环节缺乏有效监管,是发生事故的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高昌区11·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属地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经查,吐鲁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昌区大队围绕交通秩序整治与执法规范落实履职尽责,重点从农村交通管理、专项整治及联动管控等多方面推进工作:一是持续推进“交所合一,交巡合一”和农村交通管理工作,打好农村安全攻坚战,推动“政府统筹,企业参与,齐抓共管”机制落地,创新农村安全文明交通共治模式,推动落实农村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二是聚焦路面秩序管控,重点推进“一盔一带”专项整治及多部门联动管控工作:一方面加大路面执法力度,累计现场查处未使用安全带违法行为9504起,非现场抓拍未使用安全带违法行为72727起;对1600余名未成年人开展交通法规警示教育并签订保证书,开具不予处罚决定书1万余份。三是联合交通运输、文旅、市场监管等单位开展宣传检查,累计开展宣传活动70余次、发放宣传资料2.8万余份,检查交通运输企业47家次、约谈高风险企业29家、下发告知书639份,排查并整改问题89处,推动安全隐患动态“清零”。同时,借力“区道安专委”平台,针对年底货运频繁、客运激增的情况,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加大货运主要通道及“四类场站”“四类企业”周边道路超限超载治理力度,督促企业落实GPS动态监管,严查超限运输、非法营运、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2025年以来,共检查企业19次,下发各类告知书273份,约谈企业负责人7次,办理企业机动车报废159辆。

五、对事故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徐某(死者),男,15岁事故发生时未佩戴头盔无证驾驶未登记的电动摩托车并在没有交通信号灯和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十九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由高昌区交通管理大队立案行政处罚人员

张某,男,汉族,36岁,事故发生时超速疲劳驾驶未按规定装贴反光标识的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建议由高昌区交通管理大队对其进行立案处罚并将处理结果自事故结案后30日内书面反馈至事故调查组备案。

(三)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奇台县某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未统筹运输车辆全流程安全管理,在履职过程中存在明显漏洞,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一,该公司GPS动态监控员违规兼职其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货运企业须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关于运输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其二,该公司GPS动态监控未实现24小时全覆盖,未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车辆运行期间实时监控管理要求,对夜间行车疲劳驾驶等关键风险环节缺乏有效监管,动态监管存在严重空档。建议由高昌区交通运输局移交至企业所在地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自事故结案后30日内书面反馈至事故调查组备案。

六、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建议

此次事故警示我们,交通安全无小事,责任落实是关键。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堵塞监管漏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电动车管理、货车安全运营等重点工作,明确货运企业、教育局、交警、交通运输等相关单位的职责分工,推动各方扛牢责任、协同发力,从源头上防范和遏制各类交通安全事故发生。

(一)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奇台县某物流有限公司要落实重点车辆动态监管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驾驶人管理、车辆动态监控值守等制度,依托科技手段强化对货车超速、疲劳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全天候监控预警,及时处置预警信息,避免监管缺位。从严从细开展驾驶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驾驶人岗前培训、日常考核、违规惩处等管理制度;严禁存在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驾驶人上岗作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货运车辆安全技术条件前置把关,确保车辆反光标识等安全设施齐全有效,从源头上降低车辆安全隐患。常态化开展货车驾驶人安全教育,重点宣讲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的危害性,筑牢驾驶人安全守法思想防线。

(二)强化源头管控治理。吐鲁番市公安局高昌区分局交警大队要强化交通安全源头管控,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未成年人骑行资格审核,严查无牌车辆上路、未成年人违规骑行等行为。开展重点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整治,依托科技手段强化货车超速、疲劳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全天候监控预警与查处,杜绝监管空档引发恶性事故。落实安全防护装备佩戴刚性要求的执法监管,严查骑乘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等行为,通过刚性约束推动安全防护装备使用成为自觉行为。

(三)加强道路综合管理。高昌区交通运输局要紧盯货运车辆安全源头管理,优化货运车辆安全技术条件前置把关,督促企业落实车辆安全设施维护责任,确保反光标识等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强化对货运企业的行业监管,督促企业健全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岗前培训、日常考核、违规惩处等要求,严禁违法违规记录驾驶人上岗。参与重点车辆动态监管,配合交警部门强化货车运营全程监控,督促企业落实动态监控值守制度,及时纠正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推进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运转,与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共享货运企业、驾驶人、车辆等相关信息,围绕货车安全运营等关键环节开展执法联动,形成监管合力。

(四)提升安全管理水平。高昌区教育局要统筹推进针对未成年人群体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将法定骑行年龄、安全头盔佩戴等核心要求纳入校园安全教育内容。组织开展面向学生及家长的专题宣传活动,提升未成年人风险认知能力,强化家长监护责任意识,引导家长履行对未成年人骑行行为的监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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