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

高昌区葡萄镇吐鲁番某运输公司“8·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作者:     来源: 高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12-09     浏览次数:

2025年8月15日06时08分许,高昌区葡萄镇木纳尔社区4组前进巷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工作,严肃责任追究,举一反三,深刻吸取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196号)等法律法规,高昌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昌区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总工会、人社局等单位相关人员为成员的高昌区葡萄镇吐鲁番某运输公司“8·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并同步邀请高昌区检察院、高昌区纪委监委介入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询问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高昌区葡萄镇吐鲁番某运输公司“8·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故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身份证号:622***********0259,户籍地:甘肃省庄浪县现住址: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为新K32***号仓栅式货车驾驶员。

经委托司法鉴定:李某的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未检出毒品成分。

阿某某(死者),男,身份证号:652***********1835户籍地: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葡萄镇现住址: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葡萄镇

经委托司法鉴定:阿某某的血样中未检出毒品成分,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93mg/100ml。

(二)涉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K32***号仓栅式货车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吐鲁番某运输公司,车辆登记地址:吐鲁番市高昌区初次登记日期为2020428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交强险保单号:PDFA25650***************;车辆年检有效期至20264月。

(三)涉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吐鲁番某运输公司,2020年9月11日成立,注册地址为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40***********;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包括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汽车新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销售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吐鲁番某运输公司,于2025年5月27日在吐鲁番市高昌区交通运输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号:吐字6521********号,有效期:2025年5月27日至2029年5月26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已参加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取证工作。安全员买某某取得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

(四)涉事公司合同关系

2022613日,吐鲁番某运输公司与新K32***车主李某签订了道路运输企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了双方责任。

(五)涉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吐鲁番某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为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负责建立和审核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任命买某某为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督促安全各项工作的执行。但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主要为督促驾驶员进行交通网校线上培训,线下培训为随到随学制,驾驶员参与较少,线下培训未覆盖到所有驾驶员。

(六)事故路段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高昌区葡萄镇木纳尔社区4组前进巷路段,水泥路面,路表干燥。事发时天未亮,道路视线处于低能见度状态。

(七)天气情况

8月15日,事故发生木纳尔社区4组附近天气状况良好,无降水,温度、湿度、气压、风速均正常,无恶劣天气现象发生。

(八)尸体检验鉴定

经新疆新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未检见机械性窒息的尸体征象,组织病理学检查未发现致死性疾病的病理学改变。被鉴定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mg/100ml,尚未达到致死浓度,但可致机体酩酊状态,故无因上述因素导致死亡的依据。综合分析认为被鉴定人的死亡原因系生前倒地状态下遭车辆碾压致头损伤死亡

(九)公安交警部门事故认定情况

2025929吐鲁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管理局)高昌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52101102025********:当事人一:李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当事人二:行人阿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项: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救援情况、走访摸排、相关人员询问等调查,初步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8月15日凌晨4时左右,行人阿某某醉酒后倒卧在葡萄镇木纳尔村四组前进巷路段,面朝南方平卧,头部朝正北方向;

06时06分许,李某驾驶新K3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高昌区木纳尔社区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木纳尔村四组前进巷路口右转弯时,将躺在地上的行人阿某某碾压,造成阿某某死亡。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即下车先后拨打110、120电话报警,120急救医生、公安交警先后到达现场,交警开展现场勘察和维护交通秩序,经医生确认阿某某已当场死亡。勘察完毕后,交通秩序恢复。

(三)肇事车辆技术状况鉴定情况

2025年8月19日,吐鲁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管理局)高昌区大队委托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对新K32***车辆前照灯灯光状态、车速、车辆与阿某某碰撞接触点、部位等进行了鉴定:

1.新K32***号车前照灯检测时能正常工作;

2.新K32***号车右后轮外侧轮胎与阿某某碰撞接触;

3.新K32***号车与阿某某碰撞接触点位于现场所留血迹附近处;

4.新K32***号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为7km/h;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行人阿某某在车行道内停留躺卧李某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行驶时,未确认道路状况,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使阿某某在倒地状态下遭车辆碾压头损伤死亡,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吐鲁番某运输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常态化、全覆盖的培训制度,依赖线上平台督促驾驶员学习,线下培训采取“随到随学”模式,未确保培训覆盖全体驾驶员,未对挂靠车辆驾驶员李某开展线下安全教育培训,导致涉事驾驶员的安全操作技能未得到有效提升,致使驾驶员未在确保道路安全、通畅的情况下通行。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高昌区葡萄镇吐鲁番某运输公司“8·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行业管理部门责任履行情况

经查,吐鲁番市高昌区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共吐鲁番市高昌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调整高昌区交通运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及职责〉的通知》(高区党编委202431号)要求“高昌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道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含出租汽车、货运、危险品运输、水上运输、客货站、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汽车租赁、货运代理代办、从业人员资质、安全生产监督、农村公路路政及工程质量监督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违法违章案件的办理等工作”。

2025年以来,高昌区交通运输局制定并实施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计划,以开展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企业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工作。对高昌区辖区内检查137家货运企业、累计发现问题隐患431条,已整改402条,整改中29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其中,检查吐鲁番某运输公司2次,重点核查该企业车辆二级保养维护、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动态监控平台运行等情况,发现隐患问题9条,已整改销号8条,1条已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时限,正在跟踪督促闭环整改。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阿某某(死者),男,28事故发生时在车行道内停留躺卧,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七十四条第(二)项。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由高昌区交通管理大队立案行政处罚人员

李某,男,54岁,新K3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行驶时,未确认道路状况,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导致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之规定,建议由吐鲁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管理局)高昌区大队对其依法进行立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事故调查组备案。

(三)对涉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吐鲁番某运输公司,作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主体,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管理不规范,依赖线上平台督促驾驶员学习,线下培训采取“随到随学”模式,未确保培训覆盖全体驾驶员,未对挂靠车辆驾驶员李某开展线下安全教育培训,导致驾驶员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未得到有效提升,未在确保道路安全、通畅的情况下通行,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建议由高昌区交通运输局对吐鲁番某运输公司进行立案处罚,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四)相关部门单位的处理建议

吐鲁番市高昌区交通运输局在道路货物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未能充分履行行业安全监管法定职责,存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日常监督检查不深入、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的问题,未有效督促辖区内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吐鲁番某运输公司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覆盖全部驾驶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发现并纠正,建议对高昌区交通运输局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意识与操作缺位

K32***驾驶员李某安全意识缺失、操作规范执行不力,道路视线处于低能见度状态时,未落实路况提前确认要求,风险预判能力不足

(二)管理与责任虚化

吐鲁番某运输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存在漏洞货物运输从业人员采取随到随学制度,同时未严格落实培训制度,线下安全培训未覆盖到所有驾驶员,全流程监管存在漏洞,未能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监管力度不足

高昌区交通运输局对运输企业的日常监督不到位,监管力度不足、方式单一,对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够深入全面,未能形成有效警示和约束。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强化主体自律

司机需主动树牢“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驾驶理念,摒弃侥幸心理,严格执行“出车前三查”制度,行车中持续关注路况变化和周边环境,遇复杂路段、突发情况提前减速,预留充足安全距离,主动参与安全技能培训和案例警示教育,不断提升风险预判和应急处置能力,从源头规避驾驶风险。

(二)压实企业责任

企业应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针对性安全培训,通过案例分析、实操演练等方式强化司机路况预判和风险应对技能,运用行车记录仪、GPS定位、路况预警终端等科技手段强化全流程监管,对违规操作行为严肃追责问责,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优化监管效能

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大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力度,重点核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培训考核落实、监管措施执行等情况,依法依规从严处罚企业未履行主体责任等行为,公开曝光典型事故案例和违法违规信息,形成“查处一起、警示一片”的惩戒威慑,倒逼企业和司机全面落实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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