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

高昌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作者:     来源: 高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11-21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科学、高效、有序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吐鲁番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高昌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高昌区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高昌区行政区域内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事发地乡(镇、场、街道、片区)处置能力,或者跨乡(镇、场、街道、片区)辖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3跨乡(镇、场、街道、片区)、地方、兵团的,需要区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4委、政府认为需要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相关行业领域对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轻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乡(镇、场、街道、片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跨地方、兵团的生产安全事故,注重兵地融合、协同救援。

3)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事发地乡(镇、场、街道、片区)为主,直有关部门与乡(镇、场、街道、片区)密切配合,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委、政府直接组织指挥。

4)坚持科学决策、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强化科学决策。建立快速响应、协调联动工作机制,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升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5)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预防、监测和预警工作,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1.5事故分级与应对

根据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高昌区负责应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级负责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自治区负责应对。对涉及跨行政区域(含涉及生产建设兵团)或超出属地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负责应对。

1.6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应对高昌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指导全区应对不同类型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高昌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其他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部门应急预案、乡(镇、场、街道、片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等组成。

2组织指挥体系

2.1级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高昌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委、政府领导下,设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救援指挥部设置图见附件2),由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主要领导担任),应急管理局、事故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事发地乡(镇、场、街道、片区)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决策部署;组织指挥、指导、协调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向市委、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报告事故和应急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决定启动和终止预案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研究决定应对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2.1.2应急救援指挥部专项指挥部及职责

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若干专项指挥部,分别由分管副长组织指导,有关部门为牵头单位,承担所监管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具体包括: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等工作。

(1)煤矿、煤田灭火工程项目、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生产安全事故专项指挥部:由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煤矿、煤田灭火工程项目、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领域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2)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指挥部:由公安局牵头,负责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3)火灾事故专项指挥部:由消防救援队牵头,负责火灾事故应对工作。

(4)建设工程、城镇燃气、房屋安全、城市桥梁事故专项指挥部:由住建局牵头,负责建设工程、城镇燃气、房屋安全、城市桥梁等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5)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专项指挥部:由公安局牵头,商工局配合,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6)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专项指挥部: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7)文旅活动安全事故专项指挥部:由区文旅局牵头,负责旅游、文体活动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8)电力、油气管道保护领域安全事故专项指挥部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负责电力安全生产、油气管道保护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9)农业、农机安全事故专项指挥部:由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农业、农机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0)水利工程、水利设施建设安全事故专项指挥部:由水利局牵头负责水利工程建设、水利设施建设等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1)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事故专项指挥部:由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

(12)教育、林草等各部门(单位)分别成立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各自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各专项指挥部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事发乡(镇、场、街道、片区)政府及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任务的救援队伍组成。具体成员组成在各自应急预案中予以确定。

2.1.3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事故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公室主任由事故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兼任。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多个行业领域的,由应急救援指挥部明确办公室设置。

主要职责:承担应急救援指挥部综合协调和运转枢纽工作;贯彻落实应急救援指挥部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应急联动和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筹备应急救援指挥部有关会议,起草与办理文件;做好有关信息传达、收集、分析、报送、发布工作;加强应急救援专家服务和管理;做好事故档案收集保管工作;完成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4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由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组成(成员单位及其职责见附件3)。其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所监管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具体包括:编制管理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等工作。

2.1.5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需要,应急救援指挥部可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应急救援指挥部授权负责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订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决定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及时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情况,并提出有关建议和支援请求。现场指挥部可下设综合协调、事故救援、交通管制、医疗救护、环境监测、安全保卫、应急保障、新闻宣传、善后处置、专家咨询等工作组(工作组及其职责见附件4)。工作组设置可以根据事故应对需要进行调整。

2.1.6应急救援现场工作指导组及职责

根据实际情况,应急救援指挥部也可派出现场工作指导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事发地指挥机构开展应对工作,但不替代属地指挥机构的指挥职责。现场工作指导组由政府分管领导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会同有关专家组成。现场工作指导组主要负责了解掌握事故基本情况和初步原因;督促乡(镇、场、街道、片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企业核查核实并如实上报事故遇险、遇难、受伤人员情况;根据前期处置情况对救援方案提出建议,协调调动外部应急资源,指导事故应对处置、舆论引导和善后处理工作;起草事故情况报告,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2.2级以下组织指挥机构

乡(镇、场、街道、片区)可参照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本级组织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2.3专家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专家库并动态更新,制定专家咨询制度,研究生产安全事故应对等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事故发生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和应急救援、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

3预防预警机制

3.1风险管控

乡(镇、场、街道、片区)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落实监管责任,定期对重大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应急准备,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风险会商机制,及时掌握安全风险动态,针对生产安全事故易发的关键领域、关键时段,发布安全生产提示、警示信息。

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应及时通报高昌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同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3.2事故预警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生产设施设备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发布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确保本单位所有涉事人员都能及时收到预警信息,并及时向高昌区应急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预警报告后,应立即报告高昌区人民政府并通报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在高昌区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及时研判预警信息,采取应对措施。如超出本区处置能力或认为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涉及跨区域的,应及时通报周边区县及其有关部门。

3.2.1预警级别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以预警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发展,发布单位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警信息。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3.2.2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原则上由高昌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发布。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移动通讯网络、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和宣传盲区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发布。新闻媒体、通信等部门(单位)有义务按照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预警类别、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发布单位和发布时间等。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

3.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乡(镇、场、街道、片区)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不限于)措施:

1)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预警行动方案,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2)组织协调涉险区域有关单位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和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资源准备;

4)及时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及实施一切必要的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和重点设施检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组织停产撤人;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

3.2.4预警调整及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及时宣布解除预警警报,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报警电话、值班电话及其他各种途径报告。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拨打相关应急救援电话。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事发地乡(镇、场、街道、片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事发地乡(镇、场、街道、片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在1小时内报告本级党委、政府,本级党委宣传部、网信及市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要时可以电话先报、越级上报。信息初报或报警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2事故单位先期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携带必要防护及救援装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迅速、科学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地区、单位和人员;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4)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5)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3响应分级与程序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由人民政府长或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发生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由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响应。

4.3.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后,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委、政府批准后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按照职责以及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采取下列(不限于)措施:

1)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级指挥部工作组到位后移交指挥权,并履行事发地党委、政府的现场指挥协调和保障的权利和义务。

2)先期处置。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迅速通知有关领导和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特别是宣传、网信、公安网监等部门,以及有关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前期信息收集、研判、报告等工作。督促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启动本部门本单位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值守工作。组织专业队伍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开展现场救援工作。

3)先期保障,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的事故现场工作指导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通信保障、气象服务、环境保护、安全保卫、人员疏散安置、应急力量等方面的协调支持工作;调动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物资等

4.3.2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后,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按照职责以及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采取下列(不限于)措施:

1)迅速通知有关领导和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以及有关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准备;

2)督促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启动本部门本单位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值守工作,密切关注、追踪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3)建立通报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通报,及时向领导及宣传、网信等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相关信息;

4)根据获知的事故现场态势及应急救援力量等信息,组织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拟定应急处置措施,提出事故救援协调指挥方案;

5)按照应急救援指挥部指令,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的事故现场工作指导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通信保障、气象服务、环境保护、安全保卫、人员疏散安置、应急力量等方面的协调支持工作;

6)调动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物资等;

7)按照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及时向公众和媒体通报事故救援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4.4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4.4.1事发地人民政府先期处置

事发地乡(镇、场、街道、片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措施:

1)启动本级应急响应;

2)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3)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区域、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5)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6)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7)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请求上级人民政府协调支援,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4.2级层面先期处置

启动级应急响应后,应急救援指挥部采取下列处置(不限于)措施:

1)对事发地乡(镇、场、街道、片区)人民政府提出事故应急处置请求指令,级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向区委、区政府、市委、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必要时请求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给予支持,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地、州、市;

3)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必要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4)依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或派出现场工作指导组指导协调事发地指挥机构开展应对工作;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委、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项应急指挥机构;

6)按照国家、自治区市级和区级工作要求,进一步采取一切必要的处置措施。

4.4.3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乡(镇、场、街道、片区)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编入现场指挥部,到达事故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部署。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需要,采取下列工作(不限于)措施:

1)要求应急救援人员根据需要携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2)采取确保群众安全的安全防护措施;

3)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4)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5)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6)开展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

7)加强治安管理;

8)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工作。

4.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4.5.1事发地人民政府先期处置

事发地乡(镇、场、街道、片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立即开展先期处置,采取下列应急处置(不限于)措施:

1)启动本级应急响应;

2)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3)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乡镇、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5)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6)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7)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请求上级人民政府协调支援,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5.2级层面应急处置

启动级应急响应后,应急救援指挥部采取下列处置(不限于)措施:

1)对事发地乡(镇、场、街道、片区)提出事故应急处置要求,指令级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向区委、区政府、市委、政府报告;

3)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必要时调集民兵参与救援

4)依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或派出现场工作指导组指导协调事发地指挥机构开展应对工作;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委、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6)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区级工作要求,进一步采取一切必要的处置措施。

4.5.3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乡(镇、场、街道、片区)人民政府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编入市现场指挥部,到达事故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部署。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需要,采取下列工作(不限于)措施:

1)要求应急救援人员根据需要携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2)采取确保群众安全的安全防护措施;

3)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4)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5)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6)开展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

7)加强治安管理;

8)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工作。

4.5.4应急救援基本程序

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了解现场情况及事故性质,确定警戒区域、制定应对处置具体方案,指挥现场救援队伍开展应对处置行动。

专家组到达现场后,迅速分析判断事故情况,提出应对处置措施建议;事故得到控制后,参与事故调查。

事发单位保护事故现场,迅速抢救受伤害人员。因特殊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交通、供水、供电、通讯等部门应尽快恢复受损的公用设施,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医疗救护组迅速开展现场受伤害人员紧急医疗救治,保障救护所需药品、器材供应;救援结束后,对现场进行消毒处理。

物资供应组保障抢险救援物资、装备供应和运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拦和拒绝紧急征用的物资、装备和场地。

事故得到控制后,由专家组成员和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开展现场环境清理工作。

4.5.5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在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对事故现场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确保现场救援人员人身安全。现场救援人员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相关规定。应急救援队伍进入现场后,指挥员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现场安全检测,发现直接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指挥员应当立即组织救援人员撤离现场或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

4.5.6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影响区域内群众安全防护工作,责令事发生产经营单位与所在乡(镇、场、街道、片区)人民政府及村(社区)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落实周边群众安全防护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指令有关部门组织群众疏散、转移,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措施。

4.6信息发布

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高昌区委、政府按照市委的统一部署,在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统筹指导下,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发布权威简要信息、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未经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一般或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发布,由高昌区委、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具体负责。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敏感或涉外事件,由委宣传部(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组织报道。

4.7暂停救援与响应终止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次生、衍生灾害等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现场救援队伍可以立即暂停救援,并在撤离至安全区域后及时向上级机构报告。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高昌区应急指挥中心报请高昌区人民政府批准终止响应。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乡(镇、场、街道、管委会)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施,事发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配合。根据事故的损失和采取应急措施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事故而引发的矛盾纠纷。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5.2总结评估

应急救援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应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5.3档案管理与事故调查

各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要把事故救援档案工作贯穿于事故处置和调查的全过程,依法落实档案工作责任制。指挥部在开始应对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时,同步明确档案工作责任部门、人员和职责,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形成和留存各类文件材料,确保收集齐全完整、整理规范有序。应急处置结束后,档案工作责任部门对现场采集、留有的所有现场证据、资料及技术档案登记造册、编号,并移交事故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管理。

事故调查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6保障措施

6.1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救援力量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军队应急力量和社会救援力量组成。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掌握所辖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准备情况,完善应急救援队伍指挥调度制度,保证应急救援队伍高效有序参加事故抢险救援。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交通营运、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可以与邻近的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应急救援人员。

6.2物资装备保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掌握本行业领域的救援装备情况,根据职责分工,配备救援和抢险物资装备;建立应急物资和设备等储备、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的紧急调用。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特种救援装备。

6.3技术支持保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应急信息数据库,充分发挥吐鲁番市院校专业技术的研发能力,研发或引进应急救援新技术和新装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4通信与信息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通信、广电部门和单位负责督促相关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处置专用通信与信息网络,组织协调调用应急通信车辆、装备,保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6.5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通行机制,按照各自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和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

6.6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并拟定医疗救护保障计划,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

6.7气象保障

气象部门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应急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

6.8电力保障

电力主管部门应组织属地电力企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电力供应保障。

6.9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乡(镇、场、街道、管委会)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落实各级支出责任。

7预案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高昌区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高昌区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乡(镇、场、街道、管委会)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交通营运、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高昌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7.2预案修订

应急预案实施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或安全风险、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高昌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高昌区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场、街道、片区)人民政府修订本级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预案。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吐鲁番市高昌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设置图

3.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4.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及其职责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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