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8日16时12分,高昌区辖区S202线发生一起车辆碰撞事故,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2025年5月12日,吐鲁番市安防消办对该事故挂牌督办。
5月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和《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196号)等法律法规,高昌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区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总工会、人社局等单位相关人员为成员的高昌区“5·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并同步邀请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高昌区纪委监委、检察院介入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询问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高昌区“5·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故人员基本情况
1.新AE-8***号牌重型自卸货车
驾驶员:艾某,未取得道路普货运输从业资格证,男,维吾尔族,身份证号:652101********3539,户籍地: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为新AE-8***号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
经委托司法鉴定:艾某的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未检出毒品成分。
2.新K-88***
(1)驾驶人
玉某,男,维吾尔族,身份证号:652123********1516,户籍地:新疆托克逊县,事故中受轻伤。
经委托司法鉴定:玉某的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未检出毒品成分。
(2)乘车人员(4人)
吐某,女,维吾尔族,身份证号:652123********1544,户籍地:新疆托克逊县,为新K-88***副驾驶乘车人员,事故中当场死亡。
阿某,男,维吾尔族,652123********1513,户籍地:新疆托克逊县,为新K-88***后排乘车人员,事故发生时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5年6月5日死亡。
马某,女,维吾尔族,身份证号:652123********0921,户籍地:新疆托克逊县,为新K-88***后排乘车人员,事故发生时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5年5月20日死亡。
买某,女,维吾尔族,身份证号:652123********202X,户籍地:新疆托克逊县,为新K-88***后排乘车人员,事故发生时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5年6月13日死亡。
(二)涉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新AE-8***重型自卸货车,为乌鲁木齐市某运输有限公司挂靠车辆,由车主与新疆某物流有限公司共同经营合同。车辆登记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车辆投保情况:交强险有效期至2025年9月12日,商业险有效期至2025年9月12日(三者险100万)。
新AE-8***重型自卸货车由艾某驾驶,由车主与新疆某物流有限公司共同经营,从吐鲁番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新疆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度公路养护5标段项目部承运混合料、铣刨料等材料。
经委托司法鉴定:新AE-8***重型普通货车的制动性能经检测:制动踏板至制动主泵各部件连接完好,气泵至储气筒间制动管路连接完好,储气筒至制动主泵间制动管路连接完好,制动主泵至各轮轴左、右轮制动分泵制动管路连接完好。检测时,启动车辆,充气至额定气压,踏下制动踏板,施加在制动踏板上的力能通过制动系统传递到制动轮上,使制动轮抱死;由以上检测分析得出:新AE-8***制动系统检测时齐全、有效。事发时,车速为78km/h。该车核定装载质量为15.37吨,实际载重为77.05吨,超出其核定质量61.68吨,超出的质量与其核定载质量的比例为401.3%。
2.新K-88***号牌轻型栏板货车,为玉某所有。车辆登记地址:新疆托克逊县,初次登记日期:2015年8月5日,车辆投保情况:交强险。
据司法鉴定:新K-88***号牌轻型栏板货车的转向动作有效,行车制动因此事故碰撞损坏,其肇事前技术状况无法鉴定;事发时,车速为17km/h。
(三)涉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乌鲁木齐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定代表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XR3A;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等。
乌鲁木齐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在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号:乌字65010********号,有效期:2023年4月19日至2027年5月17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大型物件运输。
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已参加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取证工作。安全管理部尼某、姚某、徐某取得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
2.新疆某物流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成立,注册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XW0B;法定代表人:杨某。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集装箱租赁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等。
新疆某物流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在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号:乌字6501********号,有效期:2023年4月18日至2027年4月17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杨某某取得了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资质证书,吐鲁番片区负责人杨某未取得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资质证书。
3.新疆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1989年4月12日成立,注册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米东区;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97XR;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路基路面养护作业等。
2025年4月7日,新疆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某物流有限公司签订混合料、铣刨料运输合同。
4.吐鲁番市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成立,注册地址为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4********803A;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水泥制品制造等。
吐鲁番市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2月17日在吐鲁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651*****,有效期:2025年2月17日至2026年6月29日;资质类别及等级: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四)涉事公司合同关系
1.新疆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某物流有限公司合同情况
2025年4月7日,新疆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某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混合料、铣刨料运输合同》。合同中签订了车辆运输安全协议,明确了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2.新疆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吐鲁番市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合同公司情况
2025年3月5日,新疆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吐鲁番市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沥青混合料加工采购合同》。合同中签订了安全环保协议书,明确了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3.新疆某物流有限公司与新AE-8***车主签订合同情况
2025年4月17日,新疆某物流有限公司与新AE-8***车主签订了经营管理合同,明确了双方责任。
(五)涉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乌鲁木齐市某物流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王某为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负责建立和审核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任命尼某、姚某、徐某为安全管理人员,公司与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安全部、GPS动态管理员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每月组织召开安全会议,督促安全各项工作的执行,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
存在的问题:
未对公司异地车辆新AE-8***GPS在线运行情况进行及时管理,异地车辆安全管理存在缺失,未发现事故车辆新AE-8***事故发生时GPS掉线的情况。未对新AE-8***驾驶员艾某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2.新疆某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杨某某为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负责建立和审核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任命刘某某为安全管理人员,吐鲁番片区负责人为杨某,负责本片区运输业务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每月组织召开安全会议,督促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执行,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
存在的问题:
吐鲁番片区负责人杨某未取得道路运输两类人员证书,未对车队驾驶员艾某持有普通货物运输资质进行查验;未对车队全体驾驶员开展教育培训,存在的超载、超限违法行为及时制止。
3.新疆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新疆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中标新疆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度公路养护工程5标段,任命了项目经理为吐某某,负责2025年度公路养护工程5标段全盘工作,日常采取打电话、微信群的形式叮嘱设备部副部长杨某落实运输车辆安全生产工作。项目部设有安全生产部门,配置了人员;与新疆某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责任书》和《翻斗车安全协议书》《翻斗车安全承诺书》,开展了翻斗车安全教育培训。
存在的问题:
项目部安排物资管理部李某某到吐鲁番市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沥青站负责过磅车辆及装料工作,但未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车辆严重超载行为未进行制止。
4.吐鲁番市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孙某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为公司的副总经理、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康某某为安全生产部部长,任某某为沥青站站长,建立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沥青站安全条例管理规范》《沥青站安全生产人员岗位职责》等。
存在的问题:
公司制定的《沥青站安全条例管理规范》《沥青站安全生产人员岗位职责》未将车辆超载情况纳入日常岗位职责中,未做好超载车辆源头管控工作。
(六)监管单位履职情况
1.吐鲁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管理局)高昌区大队
一是强化安排部署。先后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对辖区车流量变化、交通违法突出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合理制定解决方案,就深入开展旅游旺季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进行安排部署。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要求G30高速、G312国道、S202省道延伸线早晚高峰遇到特殊情况视情提前或延时;大队领导亲自带队,深入路面检查督导,实时掌握辖区的道路通行情况,指挥现场警力尽快处置景区交通乱点、堵点与交通违法行为,确保各项交通安保工作措施管控到位,景区周边道路畅通有序。二是大队联合交通、路政等相关部门深入客货运企业开展交通安全大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对客货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通报运输企业或车主立即整改,对逾期未检的车辆,督促运输企业或车主参加检验;同时,对辖区道路交通事故易发点、隐患路段,以及所有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等隐患进行拉网式排查,积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对不能及时整改的事故多发点段,指派警力重点把守,严防漏管失控。第二季度以来,清理注销报废车180余辆,排查治理交通安全隐患10余处、检查客货运企业30余家次,发现整改问题70余处,约谈高风险企业10余家,下发告知书470余份。
(七)事故路段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高昌区S202线37km+888m处,现场道路呈南北走向,道路为沥青路面,道路中心设有中心线、视线良好。
(八)天气情况
5月8日,事故发生地S202线附近天气状况良好,无降水,温度、湿度、气压、风速均正常,无恶劣天气现象发生。
(九)公安交警部门事故认定情况
2025年7月14日《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6521012025000****号):当事人一:艾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5月7日22时许,新疆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物资运输部杨某向新疆某物流有限公司吐鲁番片区负责人杨某通过微信下达运输任务,随后杨某通知新AE-8***重型普通货车驾驶员艾某到达吐鲁番市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装运沥青混合料。
(事故现场图)
(二)事故应急救援及肇事车辆技术状况鉴定情况
1.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16时15分许,高昌区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交通事故报警,称:有事故发生;
16时20分许,附近警务站到达事故现场,立即对途经车辆进行分流,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16时28分许,高昌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和消防救援大队消防救援人员到达事故现场,立即组织对新K88***牌轻型栏板货车进行救援;
16时30分许,高昌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领导带领事故中队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
16时50分许,现场处理完毕,随后由区人民医院救护车将伤者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抢救。
2.肇事车辆技术状况鉴定情况
2025年5月8日,吐鲁番市公安局高昌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对新AE-8***、新K88***车辆制动、转向、接触部位、碰点位置、车速等进行了鉴定:
1.新AE-8***号车制动系统检测时齐全、有效;
2.新AE-8***号车车体前侧与新K-88***号车车体后侧碰撞接触;
3.新AE-8***号车与新K-88***号车碰撞接触点东西方向位置位于现场道路东侧路边白线以西4.3m处,南北方向位置位于现场路面所留挫划痕起点附近处;
4.新AE-8***号车通过参照线时车辆速度为78km/h;
5.新K-88***号车通过参照线时车辆速度为17km/h。
(三)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吐某尸体经检验完毕后于2025年5月9日10时下葬。马某、阿某、买某当日已送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抢救,分别于2025年5月20日、6月5日、6月13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均已经下葬。玉某受轻伤经吐鲁番市人民医院普外科救治,已出院,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未造成舆情。
(四)应急救援评估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公安、消防、120等部门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科学处置,救援人员将受损车辆进行破拆和清理,高昌区人民医院救护车将伤者送往医院抢救,肇事路段交通管控有力,未出现新伤亡情况及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艾某未取得普通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超载驾驶新AE-8***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沿省道S202线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迎宾大道某4S店前车辆刹车失控,后行至省道S202线37km+888m处时与同方向由北向南行驶的玉某驾驶的新K88***号轻型栏板货车发生碰撞后轻型栏板货车起火,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间接原因
1.乌鲁木齐市某物流有限公司
(1)公司未对挂靠车辆新AE-8***驾驶员艾某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2)公司未对新AE-8***车辆GPS在线运行情况进行及时管理,异地车辆管理存在缺失,未发现事故车辆新AE-8***事故发生时GPS掉线的情况。
(3)异地挂靠车辆管理不规范,车辆日常隐患排查未开展。
2.新疆某物流有限公司
(1)从业人员资格未及时查验。事故当日,艾某未取得普通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超载驾驶新AE-8***号牌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事故。
(2)片区负责人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日常安全管理混乱。新疆某物流有限公司吐鲁番片区负责人杨某未取得道路运输两类人员证书,片区未配设安全管理人员,运输车队日常管理由杨某采取微信及打电话叮嘱等方式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新疆某物流有限公司吐鲁番片区未对新AE-8***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艾某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没有记录和考核档案资料。
3.新疆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公路养护第五标段项目部
(1)安全岗位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物资部李某某被安排到沥青站但未及时对车辆超载行为进行制止,并消除事故隐患。
(2)公司合同签订不符合实际,未尽到甲方统一、协调管理责任。新疆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某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存在强制免除安全责任,同时未对此次涉事车辆运营路线进行明确,未及时督促新疆某物流有限公司做好运输车辆安全生产工作。
4.吐鲁番市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日常安全隐患排查检查不到位。对沥青站装料出站过磅中存在的超载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发生事故的风险隐患未及时消除。
(2)公司部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制定的《沥青站安全条例管理规范》《沥青站安全生产人员岗位职责》未将车辆超载情况纳入日常岗位职责中,未做好超载车辆源头管控工作。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高昌区“5·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有关单位暴露出的其他问题
(一)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米东区分局
监管检查中没有及时发现乌鲁木齐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异地车辆安全管理不规范,驾驶员教育培训缺失等问题。
(二)吐鲁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管理局)高昌区大队
结合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倒推辖区道路存在的薄弱环节以及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的规律特点,分析研判还不够精准,导致违法查处不及时。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艾某,男,新AE-8***号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系新疆某物流有限公司外租营运车辆驾驶人员。未取得普通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超载驾驶车辆引发亡人道路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涉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王某,男,乌鲁木齐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公司异地车辆新AE-8***GPS在线运行情况进行及时管理,异地车辆安全管理存在缺失,未发现事故车辆新AE-8***事故发生时GPS掉线的情况。未对新AE-8***驾驶员艾某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高昌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处罚款**万元的行政处罚。
2.尼某,女,乌鲁木齐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安全员,未有效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各类制度,对异地车辆新AE-8***驾驶员艾某未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及时排查车辆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部分2-C之规定,建议由高昌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处罚款**万元的行政处罚。
3.姚某,女,乌鲁木齐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安全员,未有效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各类制度,对异地车辆新AE-8***驾驶员艾某未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及时排查车辆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3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4,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部分2-C5之规定,建议由高昌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处罚款**万元的行政处罚。
4.徐某,女,乌鲁木齐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安全员,未有效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各类制度,对异地车辆新AE-8***驾驶员艾某未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及时排查车辆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3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4,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部分2-C5之规定,建议由高昌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处罚款**万元的行政处罚。
5.杨某某,男,新疆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压实,安全教育培训未有效落实,没有对吐鲁番片区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考核等工作进行督促。公司外派车队安全管理混乱,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仅由吐鲁番片区经理杨某采取微信及打电话的形式进行叮嘱,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部分58-B之规定,建议由高昌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处罚款**万元的行政处罚。
6.杨某,男,新疆某物流有限公司吐鲁番片区负责人,片区负责人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日常安全管理混乱。作为新疆某物流有限公司吐鲁番片区负责人,未取得道路运输两类人员证书,片区未配设安全管理人员,未督促检查风险隐患,未能发现车队存在的超载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部分58-B之规定,建议由高昌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处罚款**万元的行政处罚。
7.吐某某,男,新疆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公路养护第五标段项目部项目经理,未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安排物资部李某某到沥青站,但未对车辆源头严禁超载进行部署安排。未及时督促新疆某物流有限公司做好运输车辆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部分58-B之规定,建议由高昌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处罚款**万元的行政处罚。
8.杨某,男,新疆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公路养护第五标段项目部物资部副部长,在对接运输车辆时,未督促新疆某物流有限公司吐鲁番片区负责人杨某做好运输车辆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车辆存在超载现象,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新疆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管理制度进行内部处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9.杨某某,男,吐鲁番市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未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对沥青站存在源头超载的情况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相关法规,建议由高昌区住建局依法立案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10.康某某,男,吐鲁番市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全部部长,直接负责公司沥青站安全生产工作,未严格制定沥青站安全生产操作规范,未及时发现车辆源头超载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相关法规,建议由高昌区住建局依法立案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11.任某某,男,吐鲁番市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沥青站站长,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沥青站存在源头超载的事故隐患,对沥青站隐患排查工作不仔细、不认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吐鲁番市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管理制度进行内部处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三)对涉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乌鲁木齐市某物流有限公司
公司异地挂靠车辆管理不规范,未对挂靠车辆新AE-8***驾驶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公司未对挂靠车辆GPS在线运行情况进行及时管理,异地车辆安全管理存在缺失,事故车辆新AE-8***GPS掉线。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部分95-B之规定,建议由高昌区应急管理局对乌鲁木齐市某物流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万元的行政处罚。
2.新疆某物流有限公司
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查验新AE8***驾驶人员货物运输从业资质,未及时制止涉事车辆存在超载等行为;公司(吐鲁番片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建议由高昌区应急管理局对新疆某物流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万元的行政处罚。
3.新疆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未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安排物资部李某某到沥青站,但未对车辆源头严禁超载进行部署安排。未对新疆某物流有限公司、吐鲁番市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督促新疆某物流有限公司做好运输车辆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建议由高昌区应急管理局对新疆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给予罚款**万元的行政处罚。
4.吐鲁番市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源头超载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建议由高昌区住建局对吐鲁番市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立案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四)相关部门单位的处理建议
高昌区住建局、吐鲁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管理局)高昌区大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吐鲁番执法支队、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米东区分局等单位要深刻剖析,深入查找打击和查处交通违法行为、道路隐患排查整治、沥青搅拌站、运输企业及驾驶员安全管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建议:1.高昌区住建局、吐鲁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管理局)高昌区大队向高昌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讨;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吐鲁番执法支队、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米东区分局向其主管部门作出深刻检讨。
七、事故主要教训
(一)企业主体责任悬空:乌鲁木齐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未有效落实车辆动态监控、驾驶员安全教育等主体责任,未严格管理异地车辆。
(二)监管存在盲区:高昌区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监管部门巡查力度不够。固定治超站难以覆盖所有路段,流动巡查频次不足,导致部分车辆“绕关避卡”;对个别路段的超载行为震慑力不够。
(三)安全意识淡薄:驾驶员心存侥幸,认为“偶尔超载不会出事”;货物装载源头管理存在漏洞,忽视安全,间接助长了违法行为。
八、事故防范措施
为有效遏制因超载引发的同类道路交通事故再次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针对该起事故,提出以下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加强源头治理。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单位要深刻汲取“5·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教训。一是强化货运企业监管。加大对货运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要求企业建立健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档案,严格落实车辆定期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对存在安全隐患、多次违法违规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是严格货物装载源头管控。加强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如矿山、工厂、物流园区、搅拌站等)的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货物装载规定,配备称重和计量设备,按照车辆核定载质量进行装载,杜绝超载车辆出站(场)。对违规装载的源头单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加大路面执法巡查力度
高昌区交警部门要发挥好道路交通专业委员工作机制。一是加强联合执法。建立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大对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巡查力度,严厉查处货车超载、超限、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对查获的超载车辆,严格按照“一超四罚”规定进行处理,即依法处罚超载驾驶员、运输企业、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和非法改装企业。二是推进科技治超。加快不停车检测系统建设,在主要道路、重点路段设置不停车检测点,利用电子抓拍、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实现对过往车辆的实时监测和违法取证。建立治超信息管理平台,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精准度。三是加强流动执法。针对超载违法行为的隐蔽性和流动性特点,组织执法人员开展流动执法,不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路段进行突击检查,严厉打击逃避检查的超载车辆。
(三)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一是开展针对性宣传。针对货运企业、驾驶员、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从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宣传资料、播放警示教育片等形式,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
二是加强社会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和后果,曝光典型事故案例,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抵制超载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