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

高昌区“4·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作者:     来源: 高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8-25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2025年4月21日0时19分,李某驾驶津CM3***(辽CC***超)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G30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G30高速3410公里+70米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的郭某驾驶的川K65***(川C6***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发生碰撞后起火,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0.5万元。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工作,严肃责任追究,举一反三,深刻吸取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高昌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区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等单位相关人员为成员的高昌区“2·1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调阅资料、人员问询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组认定,高昌区“4·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驾驶人情况

1.李某(死者),男,汉族,身份证号:232126********4479,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巴彦县,持A2型驾驶证,系津CM3***(辽CC***超)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

2.郭某,男,汉族,身份证号:513031********7476,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持A2E型驾驶证,系川K65***(川C6***挂)号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驾驶员。

(二)车辆情况

1.津CM3***(辽CC***超)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

欧曼BJ****L6DLL半挂牵引车,登记日期为2024年12月17日,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天津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特种车商业保险,交强险保单号:1034************3764;车辆年检有效期至2026年3月13日。

2.川K65***(川C6***挂)号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

东风DFH****D14半挂牵引车,登记日期为2024年10月9日,车辆登记的所有人为威远县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特种车商业保险,交强险保单号:ACHD************933A;车辆年检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0日。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发生在G30高速3410公里+70米处,沥青路面,标志、标线、限速120km/h,最低限速60km/h,由东向西方向车行道,视线良好,路表干燥。

(四)事故当日天气情况

2025年4月21日23时至21日01时,事故发生路段一带附近天气状况良好,瞬间极大风速9.3m/s,阵风5级,无降水。

(五)有关检测鉴定情况

1.车速:经高昌区公安交警部门鉴定:津CM3***(辽CC***超)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速为92km/h,川K65***(川C6***挂)号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速为31km/h。

2.酒驾、毒驾鉴定:经高昌区公安交警部门对李某及郭某进行血液检测,未检出乙醇、未检测出毒品成分。

(六)责任认定情况:2025年6月5日,高昌区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第652101120250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4·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调查组通过监控视频、车载行车记录仪、现场勘查、救援情况、调查询问等调查,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2025年4月21日0时19分,李某驾驶津CM3***(辽CC***超)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G30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G30高速3410公里+70米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的郭某驾驶的川K65***(川C6***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发生碰撞后起火,造成李某1人当场死亡。

(二)应急救援情况

0时19分左右事故发生后,郭某立即下车先后拨打120、122电话报警,0时58分左右120急救医生、交警、消防先后到达现场,在现场对津CM3***(辽CC***超)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了现场灭火扑救,交警开展现场勘察和维护交通秩序,勘察完毕后,交通秩序恢复。经法医鉴定,李某因尸体碳化不完整死亡原因不明确。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CM3***(辽CC***超)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李某疲劳驾驶机动车且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川K65***(川C6***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驾驶员郭某未按照规定车速行驶及过度疲劳驾驶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高昌区“4·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李某(死者),男,48岁,事故发生时驾驶津CM3***(辽CC***超)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疲劳驾驶且未与前车保持能够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由高昌区交通管理大队立案行政处罚人员

郭某,男,48岁,川K65***(川C6***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驾驶员。在G30行驶过程中疲劳驾驶并未按照规定车速行驶导致后车未能安全紧急避让,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高昌区交通管理大队对其进行立案处罚。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加强路面管控:科学调整勤务模式,采取定点执勤、流动巡逻相结合的勤务机制,加大对重点时段、重点路段的巡逻密度,通过亮警灯、鸣警笛、喊话等形式提醒路面驾驶员切勿疲劳驾驶,一旦发现驾驶人有疲劳迹象,立即引导车辆就近服务区休息。

(二)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充分发挥道路视频监控和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作用,对巡逻中发现的走“S”路、“蛇形”路线、曲线、时快时慢的机动车,第一时间抓拍,并通知就近民警前往拦截查处。

(三)加强宣传教育力度:通过路面LED电子显示屏滚动播出安全行车的提示性标语,提醒驾驶员切勿疲劳驾驶。结合典型案例,借力各类新媒体平台,大力宣传疲劳驾驶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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