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广大居民群众(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强化政策落实,进一步加快城市更新改造步伐,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和质量,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高昌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范围内的房屋依法实施征收。现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高昌区光明东路北侧云海书香棚改项目
二、征收范围:光明东路北侧、柏孜克里克路东侧范围(最终范围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为准)。
三、征收时间:自政府公告之日至2026年1月31日。
四、本决定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居住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被征收人违反本规定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或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征收部门对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并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自然资源、房管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不动产证、房产证及交易手续;市场监管、税务部门暂停办理相关营业手续。
五、征收部门:吐鲁番市高昌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六、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征收部门依照补偿协议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七、征收部门通过在高昌区光明东路北侧云海书香棚改项目范围内张贴公告、书面送达或政府网站发布等方式通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地址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征收部门。在无法通过张贴、书面或网站送达方式送达时,应视为有效送达。
八、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政府政策调整)导致征收部门无法履行义务的,征收部门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被征收人并协商处理。
九、未尽事宜由吐鲁番市高昌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十、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