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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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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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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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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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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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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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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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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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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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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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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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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高市监处罚〔20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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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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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昌区速*美容美发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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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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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共27种144盒,货值2156元,因无法确认上述批次产品在超过使用期限以后是否销售或使用,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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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化妆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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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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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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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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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高市监处罚〔202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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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销售药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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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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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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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销售共米非司酮片2盒、米索前列醇片2盒,货值金额为十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实际货值247元),违法所得247元,当事人未能提供药品供货商资质、随货同行单、检验报告单、验收台账、交易记录及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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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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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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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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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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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高市监药处罚〔202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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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标签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化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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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昌区鼎*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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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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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ETUDE Drawing EyeB row(EXP:2 0270305 )共三支标签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化妆品,货值59.4元,违法所得为1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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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化妆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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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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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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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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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高市监药处罚〔2025〕 ⠂ ⠂ 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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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从事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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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昌区孜**化妆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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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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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软性亲水接触镜(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73 063,批号B20230913-20,生产日期:20230913,失效日期:2028/09/12,型号:SHINE)、软性亲水接触镜(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73063,批号B20230504-15,生产日期:20230504,失效日期:2028/05/03,型号:SHINE)、软性亲水接触镜(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73063,批号B20210716-2,生产日期:20210716,失效日期:2028/0715,型号:SHINE)共8瓶货值112元,因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的购进票据、验收记录、销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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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医疗器械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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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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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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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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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高市监处罚〔202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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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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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昌区妍*美容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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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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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三类医疗器械共615件(剩余242件),货值金额148.67元,违法所得1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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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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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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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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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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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高市监处罚〔202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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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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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友*颐仁堂医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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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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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日,当事人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去痛片、氯化钠注射液),我局执法人员当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4月9日前改正。2025年4月1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双氯芬酸钠缓释片(仁和)、复方利血平氨苯蝶啶片、妇炎康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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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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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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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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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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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高市监药处罚〔2025〕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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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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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永**颐仁堂药品经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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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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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日,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硝苯地平控释片、诺氟沙星胶囊、阿莫西林胶囊、盐酸左氧氟沙星片,执法人员现场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2025年4月9日前改正。2025年4月14日,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硫酸沙丁胺醇吸入气雾剂、天王补心丸、红霉素肠溶片,以上处方药销售时,质量负责人未在处方单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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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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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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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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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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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高市监药处罚〔2025〕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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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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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昌区加*美甲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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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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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YINRUi茵芮系列甲油胶(广州花秀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粤G妆网备 字2022366262、生产日期:20221217、保质期:两年)1瓶、YINRUi茵芮甲油胶(广州市佐晟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0311、生产日期:2022 1015、保质期:两年)1瓶;禾一斯丝绸猫眼胶(01、04、05、06、07、09、10、11、12)(广州宸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G妆网备2024027714、8g)有效期分别为20241112、20241118、 20 241012、20241016、20240715、2024 1101、20241028、20241112、202410 13)9瓶,共11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310.75元,无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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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化妆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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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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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6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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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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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高市监药处罚〔2025〕 12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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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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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馨*医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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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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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4日至2月25日,当事人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牛黄解毒片等药品;2025年2月至6月,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阿莫西林胶囊等药品,以上药品处方单审方签字处,均由法定代表人柳**代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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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款的规定,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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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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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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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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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高市监药处罚〔2025〕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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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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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昌区贝**母婴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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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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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ZWITSAL身体乳、ZWITSAL洗发水沐浴二合一、ZWITSAL按摩油、ZWITSAL瑞莎婴幼儿面霜、贝亲婴儿润肤按摩油、HiPP喜宝柔护婴幼儿洗护系列套盒等共9个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货值金额983元,违法所得2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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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化妆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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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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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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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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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高市监处罚〔2025〕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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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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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昌区麦***风情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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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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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6日,高昌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该店检查,该店现场未能提供客房内使用的化妆品的供货商资质、购进票据、产品批检验报告单、产品备案信息、化妆品进货查验台账。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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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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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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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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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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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高市监处罚〔2025〕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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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逾期未改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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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波***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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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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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5日,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现场送达当场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5月2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仍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仍未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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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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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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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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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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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高市监药处罚〔2025〕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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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执行药品储存、养护管理制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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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昌区沙*****内科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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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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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2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药房冷藏柜温度超出20度、配药室未配备控温设备及未做温湿度监测并记录,药房常温区存放有盐酸多西环素胶囊(在阴凉干燥处保存不超过20度)、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在阴凉处不超过20度保存)、注射用头孢他啶(避光不超过20度保存),诊所未按药品说明书标明的条件储存药品及未执行药品养护管理制度采取控温措施,我局向该诊所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2025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诊所进行检查,发现上述违法行为仍未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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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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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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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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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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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高市监处罚〔2025〕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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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购进渠道不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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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康****医药连锁加盟店(个人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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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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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1日至3月14日期间,当事人销售急支糖浆 2瓶 、硝苯地平控释片2盒 ,货值共计111元。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药品的购进票据及供货商资质、批检验报告、验收台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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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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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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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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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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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高市监药处罚〔2025〕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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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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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昌区瑞**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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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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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洁宝婴儿沐浴露(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202605A5175B、26 0ml、浙妆20160103)60瓶,货值金额1410元,违法所得54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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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化妆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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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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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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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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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高市监处罚〔2025〕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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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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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泽*大药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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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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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拆零销售了9支玻璃体温计(注册证号:皖械注准2016207033 9,安徽方达药械股份有限公司,规格:三角型棒式,内标式腋下无汞,每盒十支装,1支,批号20241120,有效期2019-11-19,盒内附10张说明书),销售额共65.96元,1支未售出,在上述销售过程中,当事人未能向消费者提供该医疗器械的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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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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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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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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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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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高市监处罚〔2025〕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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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销售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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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康宁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吐鲁番康宁健康药房第七***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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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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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网络上销售了9盒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用输液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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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医疗器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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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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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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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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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高市监药处罚〔2025〕 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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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销售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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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颐仁堂医药连锁康*加盟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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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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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网络上销售了1盒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用输液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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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医疗器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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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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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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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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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高市监药处罚〔2025〕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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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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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康宁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吐鲁番康宁健康药房第七***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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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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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4日,当事人执业药师不在岗,该店存在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当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2025年6月3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仍存在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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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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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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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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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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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高市监处罚〔2025〕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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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执行药品储存、养护管理制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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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昌区阿***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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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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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1日,当事人未执行药品养护制度,配备设施设备储存药品,执法人员向该诊所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2024年7月26日前改正。2025年8月2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诊所进行检查,发现其违法行为仍未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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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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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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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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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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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高市监处罚〔2025〕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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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变更许可事项继续开展药品经营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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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康***加盟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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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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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0日至21日,当事人未完成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在新的经营场所开展药品经营活动,销售药品27盒,货值金额201.3元,销售药品的违法所得20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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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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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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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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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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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高市监处罚〔2025〕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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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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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万**药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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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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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送达《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2025年3月25日前改正。2025年7月25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当事人仍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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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
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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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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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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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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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高市监药处罚〔2025〕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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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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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颐仁堂医药连锁第***加盟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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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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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匡卫士医用隔离眼罩(产品型号:开放式,产品备案证编号:豫长械备20220 227,生产日期:2022/9/2,有效期:三年,批号:20220901)5个,货值金额21.5元,无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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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医疗器械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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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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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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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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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高市监处罚〔2025〕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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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贮存医疗器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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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高昌区***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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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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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8日,当事人检验科冰箱温度为11℃,冰箱内储存有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HDL-C)测定试剂盒(直接法)、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甘油三酯(Tg)测定试剂盒)等需2-8℃储存的医疗器械,构成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贮存医疗器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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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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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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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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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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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高市监处罚〔2025〕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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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销售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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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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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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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至2025年7月,当事人销售了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雅貌皮肤滚针2盒、康普沃@皮肤滚针2盒、倍适威④一次性使用无菌凝胶给药器1支给消费者个人,销售额共104.20元。医疗器械零售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应当销售给消费者,销售给消费者个人的医疗器械,应当是可以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当事人网络销售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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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医疗器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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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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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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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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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高市监药处罚〔2025〕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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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标签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化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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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昌区西***宾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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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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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沐浴露46瓶、洗发水46瓶,共92瓶标签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化妆品,货值315元,无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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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化妆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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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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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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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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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高市监处罚〔2025〕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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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符合备案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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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颐仁堂医药连锁康*加盟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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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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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备案技术要求的体表给药器2支,涉案货值36元,违法所得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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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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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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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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