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高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艾克热木·巴吾东
职务:党委副书记、主任
委托单位:高昌区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法定代表人:帕力哈提·赛塔尔
职务:主任、所长
为加强我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现将部分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的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工作依法委托高昌区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行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权力.具体内容如下:
一、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依照该法制定的法规规章;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依照该法制定的法规规章;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1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3.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14.其他有关的卫生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二、执法区域范围
吐鲁番市高昌区辖区内
三、执法工作内容
1.宣传、贯彻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2.负责辖区内上述卫生健康行政法律法规范管理相对人的日常性卫生健康监督。
3.依照上述卫生健康行政法律法规范负责辖区内卫生健康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4.依法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场所管理、消毒产品生产场所、生活饮水供水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开展许可证发放后的日常监管工作。
5.履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
6.履行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业卫生健康监督职责。
7.法律法规规定可受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工作要求
1.委托单位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中,重大处罚案件和移送案件应由卫健委审批,受委托单位应及时将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每年年底应将全年执法情况书面呈报委托单位。
3.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从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送至高昌区司法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