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高昌区人社局行政执法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人社执法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将高昌区人社局行政执法中的以下执法权委托给高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办理,具体委托事项如下。
一、委托行政执法职权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受吐鲁番市高昌区人社局委托,统一行使人社行政执法职责,对本区用人单位、培训机构等遵守人社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各类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
(二)参与起草地方性人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等事项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做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或提出整改建议,出具相关执法文书。
(三)依法检查人社行政执法决定的执行情况,督促整改查处的违法违规问题,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非法用工等重大案件。对本区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保障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推广人社领域信息化监管技术的应用。
(四)承办区委、区政府及上级人社部门交办的其他执法事项。
二、委托方的责任
(一)区人社局对委托事项具有决定权,并对委托业务有监管权,定期检查受托方的执法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区人社局对受托方在受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区人社局对受托方业务有考察权,可随时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工作开展情况;
(四)区人社局对受托方有及时得到相关审计资料和提供适当办公条件的义务,协调相关部门提供必要支持。
三、受托方的责任
(一)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有以高昌区人社局名义出具执法文书的权力,但报告内容需经委托机关审核通过。
(二)受委托单位有保证人社执法资料安全、完整的义务,采取必要的保密和保管措施。
(三)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四)受委托单位有接受区人社局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
教育的义务,参加委托机关组织的相关培训。
四、委托期限
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月1日。
五、其他规定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方、受托方各持一份,第三份由委托方报吐鲁番市高昌区司法局备案。
本委托书自委托方和受托方加盖公章后生效,按签订的委托期限执行。委托书三年一签,受托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委托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重新委托。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机关名称:(盖章) 受委托机关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