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2025年吐鲁番市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吐鲁番市高昌区辖区内煤炭销售企业的商品煤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本细则内容包括范围、产品种类、术语和定义、检验依据、检验要求、商品煤样品的采取与制备、判定规则、异议处理及复检、附则。
2产品种类
商品煤
3术语和定义
商品煤:作为商品出售的煤。
4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DB65/T032-2019《城市用煤》
GB/T474煤样的制备方法
GB/T475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
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检验项目及依据的标准见表1
表1 检验项目及依据的标准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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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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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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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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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分M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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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12-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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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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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分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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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12-2008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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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硫 St,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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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14-2007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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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热量 Qgr, d,MJ/kg
|
GB/T 213-2008
|
5检验要求
5.1散煤技术指标见表2。
表2 散煤技术指标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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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要求
|
乌昌石、奎独乌区域
|
其他区域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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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分(A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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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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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硫(S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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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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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
|
发热量(Qgr,d),MJ/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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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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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商品煤样的采取与制备
6.1煤样的采取
6.1.2采样地点:煤样从煤炭配售点认定的煤堆(煤堆高度<2m)中采取。
6.1.3采样基数:采样基数最少不得低于1000吨,或一个发运批量。当采样基数小于或大于1000吨时,至少应为一个作业班的生产,堆存或运输量,按表4要求采取。
6.1.4现场缩分:根据堆锥四分法,现场将采取的煤样破碎、掺和、堆锥、缩分,制备成标称最大粒度不小于25mm,总量不少于40kg(或不少于13mm,总量不少于15kg)的煤样,并将煤样一分为二,一份煤样作为检验煤样,另一份煤样作为备查煤样,并在样品标签上注明。将检验煤样带回实验室进行进一步的破碎制备。
表4 煤样不同基数和不同粒度的采样数量
煤样最大标称粒度d(mm)
|
最小子样量
m(kg)
|
采样基数≤1000(吨)采样量N(kg)
|
采样基数1000(吨)采样量N(kg)
|
采样基数≥1000吨采样量N(kg) |
≤13
|
0.8
|
15
|
15 |
≥15
|
≤25
|
1.5
|
40
|
40 |
≥40 |
≤50
|
3.0
|
170
|
170 |
≥170 |
≤100
|
6.0
|
180
|
180 |
≥360
|
≥100 |
≥6.0 |
≥180 |
≥360 |
≥360 |
注:m (子样最小质量)=0.06×d(kg)
当采样基数≤1000吨时:最少子样数n=30个;采样量N(kg)=n×m
当采样基数为1000吨时:最少子样数n=60个;采样量N(kg)=n×m
当采样基数≥1000吨时: 最少子样数n=60个;采样量N(kg)=n ×m
|
6.2煤样的制备
6.2.1采取的煤样进入实验室后,利用实验室的制样机进一步制备、破碎、缩分,根据GB/T474《煤样的制备方法》要求将煤样制备成标称最大粒度为3mm时,缩分称取700g作为备查样品,密闭保存,其余煤样进一步破碎、缩分制备一般分析煤样,总样量80~100g,进行空气干燥,用于检测其它技术指标。
6.2.2煤样的存储和备查:根据GB/T474《煤样的制备方法》规定要求,破碎的备查样品,自检验报告发放之日起保存2个月。
6.23样品的包装、运输:现场抽取的煤样用带内衬或者外部涂膜的样品袋或者容器承装。并有唯一性封识,样品标签应标注:样品批次名称,煤种类型,煤样类型(一般分析煤样),采样日期和时间,采样地点,抽样人员。3mm留存样品应用真空包装袋包装留存2个月备查。
7判定规则
7.1依据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DB65/T032-2019 城市用煤
7.2检验结论
7.2.1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DB65/T 032-2019标准规定的要求。
7.2.2经抽样检验,XX项目不符合DB65/T 032-2019标准规定的要求。
8异议处理及复检
对判定不符合的商品煤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下列方式进行:
8.1核查不符合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符合项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8.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由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检验机构采用备查样品组织复检,复检项目如有仲裁法需要用仲裁法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9附则
本细则由新疆华夏力鸿商品检验有限公司托克逊分公司编制,吐鲁番市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实施细则涉及的技术问题由新疆华夏力鸿商品检验有限公司托克逊分公司负责解释。
起草人:杨兴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