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六项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五)项之规定:“被许可人作出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其按照承诺书的承诺期限投入运输车辆。车辆投入时限不得超过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80天。超过承诺期限未投入车辆的,许可证件自动失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现对高昌区辖区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180天后未投入营运车辆的货运业户(详见附件)进行公告注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相关业户尽快进行车辆落户投入,如逾期未投入车辆,相关业户应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至原发证机构归档(吐鲁番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高昌区交通运输局窗口52-53-54-55号窗口),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未投入车辆超过180天的普货企业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