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自然资源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283号)、《关于开展自治区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新自然资函〔2021〕14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我区历史遗留矿山认定结果予以公告(详见附件)。公告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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