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机构(企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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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养老机构
1.应依法办理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符合《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规范》(MZ/T187—2021)要求,具有救助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能力;
2.承诺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等强制性标准要求;
3.参与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应事先向民政部门申报,提供佐证资料,提供本项目实施前3个月各种类型有效服务合同复印件;县级民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取得消费补贴资格;
4.自愿参与、信誉良好,近一年内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5.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企业)
1.应依法办理登记,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应包括养老服务,且在民政部门进行信息登记或备案;
2.具有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机构工作人员应持有相应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参与提供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企业)应事先向民政部门申报,提供佐证资料,提供本项目实施前3个月各种类型有效服务合同复印件,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取得消费补贴资格;
4.自愿参与、信誉良好,近一年内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5.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
1.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应符合《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关于评估主体的有关要求;
2.至少配置5名专/兼职评估人员,评估人员应具有全日制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从事医疗护理、健康管理、养老服务、老年社会工作等实务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应当具备老年人能力评估师资质或通过老年人能力评估培训学历,具备从事老年人能力评估的从业经历,理解评估指标内容,掌握评估要求;
3.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不能参与提供由本项目补贴的养老服务,不得纳入电子消费券适用机构范围;
4.自愿参与、信誉良好,近一年内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服务过程中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服务对象群体投诉信访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