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高昌区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0600106/2023-00074 发布机构 高昌区人民政府 公开日 2023-03-28
文  号 高区政办发〔2023〕5号 主题分类 环境保护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乡镇、各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各乡镇、各部门 主 题 词 环境、保护
著录日期 生效日期 2023-03-21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区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高昌区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321

高昌区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高昌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高区党办〔2021〕3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监督管理部门的通知》(高区政办函〔2022〕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机制为切入点,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解决环境监管中存在的盲区死角为重点,形成“政府实施、生态环境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实现环境监管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长效化,从源头减少环境隐患,促进区域环境安全,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以政府为责任主体,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能,在全区14个乡(镇、场、街道、片区)92个村(社区)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通过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实现对各自环境监管区域和内容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做到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达到确保区域环境安全的目的。

    三、网格体系

  (一)网格划分

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建立区、乡(镇、场、街道、片区)、村(社区)三级环境监管网格。

一级网格:以高昌区行政区域建立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区政府,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按所明确的职能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

二级网格:以乡(镇、场、街道、片区)行政区域建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乡(镇、场、街道、片区)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按所明确的职能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

三级网格:以村(社区)行政区域为单元,建立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村(社区),村(社区)班子成员分片负责网格内环境监管任务。

   (二)网格内容

1.实行“五定”。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并进行公开公示。

2.建立责任制。各级网格(区与各乡(镇、场、街道、片区)、乡(镇、场、街道、片区)与村(社区))之间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横向之间(部门)要加强协调,建立联动机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三)网格职责

一级网格:主要负责指导二、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监督二、三级网格责任主体的履职情况,并进行考核,按要求公开辖区内污染源相关信息。

二级网格:各乡(镇、场、街道、片区)负责指导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按要求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建立环境监管档案。

三级网格:主要负责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上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四)网格监督

1.法制监督:充分利用人大法制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的职能,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作用,定期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2.行政监督:发挥区政府督查室行政监督作用,保障三级网格体系正常运行,对失职渎职的、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报纪检监察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3.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揭露和批评环境违法行为,促进增强公众环境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网格运行

1.巡查:网格责任人员要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定期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进行报告,协助调查和解决环境违法行为。

2.查处:二级网格责任主体或相关部门接到巡察和监督人员的报告后,及时上报一级网格并进行调查,对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按照要求进行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及时进行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移交(移送)单位。对需多个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一级网格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3.反馈: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答复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公开,同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下级网格责任主体。

4.监督:人大、纪检监察、舆论和社会等监督体系,对环境监管工作情况进行及时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对失职渎职的、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相关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5.评价:各级网格每季度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一、二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进行评价,研究改进措施,评价结果逐级上报。

    四、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高昌区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副书记、区长帕拉哈提·托合太木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区委常委、副区长刘建波同志担任,成员由生态环境、发改、商工、住建、自然资源、林草、农业农村、水利、公安、交通、卫生健康委、财政、文旅、教育、应急管理、市场监督、城管、环卫、气象等部门主要领导和各乡镇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委常委、副区长刘建波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高昌区分局党组副书记、局长邓正新同志兼任,具体负责全区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认真履行好职责,做好网格区域内生态环境环保工作。

   ()强化督查督办。区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对网格内环保职责履行情况和网格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做到重要事项全程督办、紧急事项迅速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促进网格化管理工作稳步推进,有序落实。

   ()完善制度

1.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强化各级各部门的责任落实,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巡查、报告、查处的时限、标准等工作要求,制定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

2.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环保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生态环境局高昌区分局。主要任务: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环境保护年度计划、责任目标;协调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督促、检查、考核各成员单位履行环保工作情况;研究协调解决跨部门、跨行业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等。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调整召开时间,由区政府分管生态环保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召开。

3.联合执法制度。联合执法行动领导小组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管理领导小组担任,负责对环保联合执法行动实施统一协调调度,研究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制定行动方案,督办重点案件。主要内容包括:生态环境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重大节假日、重大会议、重大社会活动期间的环境安全等开展联合执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整治医疗废物储存加工企业等大型环保专项行动的联合执法;突发或其他紧急环境安全事件的联合执法。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检查及案件移送制度,形成执法合力,整治突出环境问题,确保环境安全。

4.联合审批把关制度。对全区重点项目,要加强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作用,联合查看场地,召开联审会议,共同研究审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选址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环保等要求。通过信息共享、定期协商等有效方式,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强化和提高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建立健全专家库,发挥专家在审查中的技术把关作用。

5.完善移交移送制度。严格落实各级各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和完善移交移送制度,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反馈处理结果,以有效提高环境监管效能。

6.建立信息报告制度。按照工作要求和时限,及时上报工作开展情况。

7.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和责任人员,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境信访查处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

  ()提升能力。完善环境监管体制机制。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积极延伸环境监管触角,在乡(镇)建立专职环保机构,落实人员编制、经费。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充实执法力量,优化人员结构,增加执法投入,提升执法能力。

  (严格问责各乡(镇、场、街道、片区)要积极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强化相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责任。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将此项工作纳入环保目标考核,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区域限批等措施。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行为,将严格进行问责。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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