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高昌区水利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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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合法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和自治区《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63号)和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 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吐政办函〔2019〕104号)文件精神,根据高昌区全面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工作分解方案及《关于加快 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落实的督察通知》(高区政办〔2020〕16号)文件要求,结合各部门单位已梳理完成的 2019年权责清单目录,先要求相关部门单位重新编制梳理2020年权责清单目录结合高昌区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区水利局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股室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和重大行政裁决。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数额较大的罚款(“数额较大”以系统或者行业法律、法规或规章界定为准)。
(四)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事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第六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
(一)查封场所,查封设施或者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
(二)扣押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 广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七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裁决是指涉及权属纠纷裁决。
第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需经法制审核。未经法 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九条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前,报送相关的股室进行法制审核。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由所在股室进行法制审核后,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听证,由分管领导和法律顾问参加,并进行法制审核,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条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应当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报送分管领导和法律顾问进行法制审 核。
第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拟联合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牵头负责的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股 室会同其他行政执法股室进行审核。
牵头负责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股室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股室之间发生重大分歧意见,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牵头负责的行政执法部门报送上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二条以股室名义作出的所有行政裁决,应当在作出裁决前报送分管领导进行法制审核。以政府名义作出的重 大行政裁决,应当在作出裁决前报送上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 法制审核。
第十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草拟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副件或者复印件)及政府法制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案件材料。
第十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采用证据和适用法律依据情况;
(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部门按本制度向法制机构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法制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十七条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 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因调查取证无法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分 管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最长可延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法制机构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法制审核意见。行政执法部门收到书面法制审核意见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 结果书面反馈。
第十九条违反本制度规定,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等材料,拒不配合法制机构调阅重 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不按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 反馈整改结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