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吐鲁番市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索 引 号 010600106/2021-00176 发布机构 高昌区政府办 公开日 2020-11-16
文  号 〔〕号 主题分类 林业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有效性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林业
著录日期 生效日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新政办发〔2019〕93号)要求,结合我区林草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或依申请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措施。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以吐鲁番市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行为。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主动、全面、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行政执法公示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

第二章 公示的内容

第五条行政执法事前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执法主体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单位职能、管辖范围、执法区城、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执法人员信息,包括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

(三)执法依据信息,包括实施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委托执法文书等。

(四)执法程序信息,主要指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行政执法程序。包括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行政处罚的步骤、程序等;行政强制的方式、条件、期限、程序等;行政征收的权限、补偿标准、数额、程序等;行政给付的条件、种类、标准、程序等;行政确认的事项、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行政检查的步骤、程序等。

(五)清单信息,包括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等。

(六)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包括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

(七)监督信息,包括投诉举报的电话、地址、邮编、邮箱、受理条件及反馈程度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行政执法事中环节应当公示下列信息:

(一)执法人员身份,主要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执法全过程公示执法身份。

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制式服装、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识。

(二)执法窗口岗位信息,主要指在执法窗口明示当班工作人员信息。

(三)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时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执法决定,享有陈述、申辨、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执法结果,主要指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上年度作出的行政执法数据。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全文的方式。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名称、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单位名称、日期等。

第九条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时,应当保护个人隐私,隐去下列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结果,不予公开:

(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妨碍干扰相关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做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三章 公示管理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二)吐鲁番市政务服务平台。

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决定的作出机关、文号、日期、内容等相关信息变更公示,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单位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单位予以更正,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进行核实,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当事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单位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行政执法相关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违背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吐鲁番市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吐鲁番市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审核办法及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的通知

      吐鲁番市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吐鲁番市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审核办法及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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