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备案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二、受理机构
吐鲁番市高昌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C52号窗口,交通运输部门相关窗口受理。
三、备案条件
1.具备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
2.配备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技术人员。
3.建立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4.落实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四、申请材料
1.《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2.场地证明材料:包含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若为租赁场地需提供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3.设备设施材料:提交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以及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4.管理制度材料:提供维修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内容涵盖质量管理、人员培训、安全生产管理、车辆维修档案管理等制度。
5.环保措施材料:如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登记表、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合同或协议等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
五、备案流程
1.备案准备: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认真填写《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并按要求准备齐全各项备案材料。
2.提交材料:前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高昌路街道办事处丝绸社区丝绸大道4100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C52号窗口,向高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也可通过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等信息化系统进行备案提交。
3.备案审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当场对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编号归档;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4.结果公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已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单。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夏季:09:30-13:30,16:30-20:00;
-冬季:10:00-13:30,15:30-19:30。
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