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门诊统筹保障能力,切实减轻参保职工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于4月26日起施行。根据规定,门诊统筹报销比例和支付限额都有所提高,更好地满足参保职工门诊就医需求。
1.调整普通门诊单次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门诊单次限额由200元、300元、600元调整为300元、800元、1300元。
2.调整普通门诊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将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3000元调整为4000元。
3.调整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75%、65%、55%调整为80%、70%、60%(增加5个百分点),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继续给予5个百分点的倾斜。
4.调整个人账户家庭共济范围:将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调整为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取消其他家庭成员共济权限,缩小了共济范围)
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政策实施以来,让参保群众享受到了更加公平、优质、可持续的医保改革红利。通过此次政策调整,在提高职工医保门诊待遇保障水平的同时,也不断增强了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