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场、街道、企事业单位及广大群众: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体系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供水保障的实施意见》的工作要求,为有序推动高昌区农村供水管理的相关工作,吐鲁番市高昌区水利局起草了《高昌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意见时间为22个工作日,如您对以上暂行办法有意见建议,请在2024年10月26日前将修改好的意见建议以传真方式发送至高昌区水利局办公室,或通过电话联系,联系电话(传真):0995-8522859。
高昌区水利局
2024年9月26日
高昌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草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供水管理,规范农村供用水活动,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饮用水安全和供水工程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高昌区农村饮水实际制定高昌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当中所称的农村供水是指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利用农村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和单位等用水户供应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不包括灌溉用水)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由高昌区农村供水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管理机制
第四条根据国务院对农村供水保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农村供水实行“自治区负总责、市区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为确保责任落实到位,高昌区政府全面落实农村供水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区水利局落实行业的监管责任,吐鲁番天源水务有限公司全面落实运行管理责任。
(一)落实地方人民政府主体责任;高昌区人民政府是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对高昌区农村供水工作负总责,统筹辖区内农村供水保障工作,制定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区县配套部分建设资金和工程运行管理经费的筹措落实,发展改革委、财政、卫健委、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国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参与农村供水工程项目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水源保护,合理分担供水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吐鲁番天源水务有限公司做好农村供水保障的协调工作。村委会做好村内供水设施维护、水费收缴等协调工作。
(二)落实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高昌区水利局对高昌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负直接监督责任。要做好高昌区农村供水工程规划、年度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查、上报等工作。监督落实辖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水源保护、水质监测评价“三同时”制度。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原则,科学指导制定供水水价。指导供水单位制定农村供水各项应急预案,并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三)落实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强化农村供水管理单位责任。吐鲁番天源水务有限公司是农村供水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照《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SL308-2004)、《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S689-2013)规定,配备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水质检测、供水设施检修和维护等,负责向用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加大用水管理,降低供水成本;建立运行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水质、水价、水费收支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畅通、查询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供水问题。
(四)落实农村供水管理相关部门责任。财政落实农村供水工程区县配套费用等,并加强资金监管。卫健部门负责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建立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开展水源水质监测。区发改委负责农村供水水价、入户部分费用核定和监管。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农村供水工程用地政策。区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农村供水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国网负责落实农村供水用电优惠政策,负责供水用电设备隐患处理服务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
第五条农村供水工程由下列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农村供水单位)实施管理:
(-)吐鲁番天源水务有限公司负责高昌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
(二)鼓励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统一运行管护农村供水工程。
第三章工程管理
第六条水源保护
(一)根据国家颁布的《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依法划定的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农村供水管理单位设置明显的饮水保护标志、界牌、界桩、围栏等环境保护与环境安全设施,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定期巡查,防止水源受到污染。
(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在水源上游或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建设污染水源的设施,并且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设置排污口;
2.严禁排放有污染水源的废水、废物等;
3.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和其他有害废弃物;
4.修建渗水坑、渗水厕所、排污渠道;
5.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性农药;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为。
(三)对造成水质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法律规定,依法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高昌区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稳定水源工程,优先利用已建水库、引调水等骨干水源工程作为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并根据需要建设中小型水库等水源工程,加强水源调度和优化配置,保证水源稳定。
高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供水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的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实行多水源、多水厂联网供水;规模化供水工程应当规划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
第七条吐鲁番天源水务有限公司应确保用水户的用水需求,加强水资源保护、做好水质检测工作,确保用户的饮水安全、卫生、达到国家规定饮用水标准。
第八条吐鲁番天源水务有限公司必须对用水户的用水性质、项目、水量进行登记,随时掌握情况,并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合同。
第九条工程设施保护
(一)对永久性供水建筑物、管理房、水池和泵房都应划定管理范围,5米内不得修建影响正常供水的其它建筑物。
(二)水源地必须设置安全防护地带,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严禁捕捞、游泳、停靠车辆、排放污水、垃圾、粪便、农药等有害物质。
(三)供水管线3米以内严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树和建永久性构筑物等。
(四)引水暗渠两侧20米范围内不准修建任何建筑。
第十条供水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必须以乡村总体规划为依据,充分考虑水源、水质、水量等条件,确定最合理的方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所有工程设施都要落实专门管理机构和人员,健全安全生产、设备操作、定期维修保养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责任人应定期对供水构筑物、设备、管理设施进行养护。对机电设备要经常保养,做到每季度一小修,每年一大修,确保供水设施完好,运行正常。
第十二条.供水工程都应建立管网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归档资料包括;供水工程设计文件、图纸、工程招标合同、竣工报告、验收文件、工程决算、财产清单等文件;供水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地下水位动态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要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档案资料每年要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供水设施如供水主管道、闸阀、减压阀、排气阀、水表、阀门井、消防栓等,除供水单位的专业人员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关或移动,如有必要时,需报供水单位审查同意,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凡由国家及水利部门投资铺设的干、支管道由吐鲁番天源水务有限公司负责维修。单位或个人修建的供水管道维修可委托吐鲁番天源水务有限公司施工,并交纳相应的费用。
第十五条单位或个人投资的供水设施可经过产权移交后,委托吐鲁番天源水务有限公司负责统一管理运维,在满足用水户正常用水的前提下,吐鲁番天源水务有限公司有权改装或发展新用户,原用水户不得干涉。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铁路、电力、通信、输油输气管道等各类工程,需要穿越、跨越农村供水工程的,应当对工程建设期间、运行过程中可能对农村供水工程造成的危害进行论证,并编制供水工程保护方案;对农村供水工程水源或者供水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予以补偿。
农村供水工程需要穿越、跨越公路、铁路、电力、通信、输油输气管道等各类工程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农村供水系统是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是由供水单位统一管理的供水设施,均属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加以保护,不得擅自改动、损坏、拆除和侵占。对农村供水工程水源或供水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予以补偿。
第四章供水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自来水供水必须符合《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将其自建生产用水管网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农村自来水供水采取24小时供水形式,因工程施工或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水时,应提前1天通知用户作好准备;因发生自然灾害或紧急事件,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并报告上级部门。
连续超过四十八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必要应急供水等措施,保证用水户基本生活用水需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
第十九条⠼/span>供水单位应负责做好管理范围内供水管网各地段的测压、调压等工作,有计划地调整管网压力和更新不合理管道,充分发挥和提高输配水能力,改善供水状况。
第二十条农村自来水供水情况复杂,各用户对水压的要求不同,对有特殊要求的用户以及用水所在地理位置较高的用户,应自行设置储水设备或间接加压。
第二十一条各用水单位和个人申请用水,包括新装、改装用水的,应向供水单位提出申请,签订供用水协议;经供水管理单位现场勘查、设计后进行安装并签订借用水协议,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和个人自行承担。严禁先装后报或不报和无证用水的行为。用水户应按时缴纳水费,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不得用或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
第二十二条各用水单位和个人变更、暂停或终止用水,应到原开户单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用水户应安装经质量监管部门检验合格的水表,并按规定周期进行检定。校核费用用水户自理,因计量水表未校验,影响正常计量时,供水单位可给予停水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为确保水表安全计量,按照供水单位有关规定,户表井由用水户自行负责管理和维护保养、清理,以便保持水表的正常使用年限和供水单位进行抄表、维修等工作。用户如拒不修整、清理,经通知用户和原开户单位可给予停水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用户所用水表必须经质量监管部门校验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水表更换或安装费用由用户承担。使用过程中如水表发生异常或认为水表不准时,必须向供水单位反映,未经供水单位同意私自更换或拆装水表的,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对故意干扰水表正常工作的单位和用户,取消其用水资格。
第二十六条由于工程施工或用水户的原因造成的供水管网设施损坏,造成停止供水,将根据停水规模,停水时间,影响面积等因素,由工程施工单位或用水户承担相应损失。
第二十七条凡违章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供水单位签发的《违章用水通知书》中规定的期限,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八条对涉及供水管网的各类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向供水单位申请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到农村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建设或施工单位负责实施,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建设或施工单位负责赔偿。
第五章经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农村供水水价按照高昌区发改委批复文件执行。农村饮水工程供水实行定额管理、计划用水、计量到户、按方收费;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制度。
第三十条供水单位应定期抄表并下发水费通知单,用水户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交纳水费。
⠂⠼/span>供水单位应当创新水费收缴方式,便捷用水户缴费,提高水费收缴率。
第三十一条未按时缴纳水费者,供水单位可每天按水费的千分之二收取滞纳金。逾期2个月未交者,撤销供水许可证,拆除户表,缴清所有水费和滞纳金后可重新申请办理用水手续。
第三十二条供水干、支管道及户表井入户三通前部分由吐鲁番天源水务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维护,户表井及户表井干、支管道三通后如:分水器、入户水表、水龙头及入户管等入户部分由用水户负责管理维护。供水单位管理范围以外的供水设施跑水、漏水,用户应及时通知供水单位进行修理,费用由用水户单位或个人承担跑水、漏水的水费,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用水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人为导致供水设施发生损坏,造成的损失由损坏供水设施者承担。智能卡式水表电子部分发生故障,依照相关规定,按水表的机械部分读数计算水费;用水户机械水表发生故障或人为造成无法抄到水表正确读数时,根据具体情况按下列方式计收水费:
1、按上月水量、补加水量损失计收;
2、按上三个月平均用水量损失计收;
3、按去年同期用水量、补加水量损失计收;
4、暂时计收水费,按换新表走水量、补加水量损失计收;
5、用水不经水表、人为扰乱水表正常工作,按下列公式推算水量、补加水量损失计收水费:
水费=同管径水表流量x24小时x天数x现行水价
公称直径(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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Φ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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Φ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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Φ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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Φ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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Φ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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Φ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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Φ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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Φ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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Φ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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Φ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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Φ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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Φ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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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定流量(m³/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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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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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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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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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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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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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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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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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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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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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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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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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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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建筑施工用水及其它临时性用水,必须事先向供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应先向供水单位预付水费,待用水结束后用户应及时通知供水单位撤表销户,水费多退少补。对于一些跨年度工程项目,在入冬前用户必须做好水管保温、防冻工作,并通知供水单位派人拆下水表、闸阀,所需费用由用户承担。建筑工程用水的管网和设备安装、运行及竣工后的移交、拆除等必须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span>绿化、乡村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用水一律安装水表计量,按月交纳水费。
第六章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奖励
1、对在保护水源、供水设施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2、对违章用水检举揭发及管道严重渗漏报修者给予表扬奖励。
3、与破坏供水设施的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单位或个人,上报政府给予表扬及奖励。
第三十七条责任追究
用户违反本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供水单位有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擅自打开阀门井并倾倒污水垃圾等行为的;
(二)直接或间接污染水源或破坏供水设施的;
(三)随意开关供水设施阀门的;
(四)用水不接水表、水流不经水表或人为扰乱水表正常工作的;
(五)在主支管道上私接、改移、拆除供水设施的;
(六)堆放重物、挖土、施工等危害或损坏公共供水设施的;
(七)无故给水费征收工作制造困难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高昌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