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对象及范围: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供养标准:全区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1035元/月;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1035元/月、分散供养为690元/月。
救助程序: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抚养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随机抽查核实,并作出审批决定。→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