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补贴

关于印发《吐鲁番市高昌区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3年)》的通知

作者:     来源: 高昌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09-18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高昌区各相关单位、各乡镇(场、片区、街道)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财政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财农〔202178号)和吐鲁番市财政、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吐鲁番市2021-2025年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吐市财[2021]27)文件精神,全面落实我区2023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确保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落实到牧户,结合我实际,制定了《吐鲁番市高昌区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3年)》,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吐鲁番市高昌区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

2023年)

一、重要意义与实施原则

(一)重要意义

草原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十三五”期间,国家启动实施了草原补奖政策,取得了显著的阶段性成效,农牧民保护草原意识明显增强,牧区生产生活在保护中发展,草原生态进一步恢复,牧区草牧业生产方式加快转变,农牧民生活水平持续改善。“十四五”期间国家启动实施第三轮草原奖补政策,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统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具体体现;是统筹推进草原生态保护、农牧民生活改善、草牧业生产转型和可持续发展实现牧区生产生活生态互促共赢的重要举措;是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维护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的重要抓手

(二)任务目标

通过实施第三轮草原奖补政策,继续推行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引导农牧民合理配置载畜量,科学利用天然草原,促进草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加快草牧业生产方式转变,促进牛羊生产高质高效发展;稳步提升农牧民收入水平和改善生活条件,为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生态文明、维护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三)实施原则

1.坚持“四稳定原则”保持政策目标、实施范围、补助标准、补助对象基本稳定,自治区继续按照上一轮补助奖励标准和面积测算各地补奖资金,高昌区大稳定、小调整,结合实际适当调整,确保政策实施的连贯性,稳定农牧民的政策预期。

2.继续坚持“四到区县”原则。继续坚持草原奖补政策资金、任务、目标、责任“四到区县”,落实“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调动落实政策的自主性和积极性。高昌区结合市级下达的中央财政草原补奖资金规模及禁牧、草畜平衡面积和补助标准,合理确定禁牧、草畜平衡地块;纳入禁牧和草畜平衡范围的草原必须为确权登记颁证的草原,且总面积不超过上一轮政策补贴面积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信息系统登记面积,测算后的总补助资金不超过自治区下达的中央财政草原补奖资金。

3.继续“五到户(项目单位原则。建立补助奖励信息公示制度,加强政府、群众、社会监督,坚持任务落实、资金发放、服务指导、建档立卡、监督管理“五到户(项目单位)”原则,确保政策落实公平、公正、公开,做到政策实施全程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4.坚持“责权利”相结合原则谁承包、谁保护谁受益,只要取得草场承包权证、且履行了禁牧和草畜平衡义务的人员和项目单位,按照属地管理享受草原补奖政策

5.继续坚持“上封顶下保底”原则。科学测算上封顶下保底标准,原则上每户补助奖励资金不超过9万元,避免出现因补贴额度过高“垒大户”和因补贴过低影响农牧民生活的现象

6.坚持绩效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的原则。高昌区全面开展对放牧家畜控制、草原生态改善、草牧业发展等情况的绩效评价加快资金发放,保障资金安全同时草牧业发展政策遵循支持到户要求,确保农牧民享受草原奖补政策的受益不降。

二、实施方案

高昌区落实草原补助奖励总面积326.48万亩,其中禁牧面积316.35万亩,自治区按照每年每6元的标准给予禁牧补助;实施草畜平衡化管理10.13万亩,自治区按照每年每亩2.5元的标准给予禁牧补助。每年发放补助奖励资金1923.425万元。我区316.35万亩禁牧草场中,除了39.5138万亩骆驼刺草场承包给艾丁湖镇、恰特喀勒乡、火焰山镇和三堡乡的困难群众(一年一签)外,其余已承包给全区五乡四镇两场的388户牧业户,承包期定为50年。草畜平衡的10.13万亩,全部由确权的草原使用证中有跨区草场的牧业户享受。若发生依法征占用草原,各乡镇深入征求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部门的意见,根据“国土三调”最终的结果和政策,经研究后,进行相应的调整。已享受安置补助的,应扣除相应的草原面积和补助资金,由乡镇出具体方案,在补助奖励发放前一个月,报给区农业农村局。具体方案如下:

(一)禁牧方案

吐鲁番市高昌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316.35万亩天然草原全面实行禁牧。市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领导小组将草原禁牧工作目标和任务切块分解下达、逐级分解到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将禁牧草原逐块、逐户落实。

高昌区农业农村局积极配合林业和草原部门加强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对禁牧和草畜平衡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按照《自治区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各乡镇要建立健全村规民约,将禁牧政策纳入村规民约中,使禁牧工作成为广大农牧民的自觉行为,加强农牧民自我约束宣传工作力度,鼓励广大干部群众和农牧民对违反禁牧政策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报告。

1、禁牧原则

坚持生态、经济、社会效益并重,确保生态优先的原则;坚持宣传教育、实行牧民自愿原则;坚持禁牧与大力发展科学舍饲圈养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项目带动和科技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对生态环境极度恶劣、草场严重退化,不宜放牧的草原实施禁牧封育。实施禁牧的草原由国家给予每亩6元补贴。

2、禁牧区域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2021-2025年》,高昌区属于吐鲁番盆地温性荒漠类草原禁牧区。禁牧区域草场面积为316.35万亩,补助标准为6元/亩。

3、禁牧区域面积及时间

高昌区禁牧草场面积为316.35万亩。禁牧时间为2023年1月至202312月,为期一年

高昌区天然禁牧草场四至经纬坐标

四至经纬

1

N43°27'8";E89°56’00"

31

N43°12’12";E88°47’2"

2

N43°26'2";E89°56’35"

32

N43°7'00";E88°37'44"

3

N43°24'6":E89°57'42"

33

N43°19'44";E88°33’55'

4

N43°22’16";E89°59’9

34

N43”24’6";E88°51’2"

5

N43”21’32";E89°59'18'

35

N43°25’28";E880°48’4"

6

N43°21’16";E89°58’47'

36

N43°23’37";E88°45'53"

7

N43°20’00”;E89°56’53"

37

N43°37'49";E88°56’00"

8

N43。19’6”;E89°55’27"

38

N43°36'23";E88°59'42"

9

N43。16'49”;E89°55’56'

39

N43°36’36”;E89°1’16"

10

N43°10’00”;E89°55’27"

40

N43°34'50";E88°11’11"

11

N43°9’22";E89°55’27"

41

N43°33’00";E89°16’42"

12

N43°4’47";E89°5155"

42

N43°29’39";E89°20'12"

13

N43°4'55";E89°48’56"

43

N43°29'2";E89°29’12"

14

N43°5'45";E89°41'35"

44

N43°25'24";E89°38'00"

15

N43°6'55";E89°35’51"

45

N43°27'24";E89°47'51"

16

N43°7'31";E89°32'47"

46

N43°27’58";E89°53’11"

17

N43°14'10”;E89°29’17"

47

N42°45'00";E89°29'58

18

N43°12'33”;E89°29’2"

48

N42°39'29";E89°27’51"

19

N43°12’36";E89°23'7"

49

N42°33’26";E89°26’00"

20

N43°13'12";E89°20’57"

50

N42°40’15";E89°8’58"

21

N43°14'8";E89°18'10"

51

N42°41’00";E89°1’00"

22

N43°17'50";E89°15’36"

52

N42°47'00";E88°57’17

23

N43°19’19";E89°16’31"

53

N42°51'47";E88°54'29"

24

N43°18’57";E89°14'9"

54

N42°53’34";E88°58’24"

25

N43°15’54";E89°14’21'

55

N42°54'52”;E88°52’27"

26

N43°10'42";E89°14’20"

56

N42°47'34”;E89°15’00"

27

N43°13'6";E89°5’31"

57

N42°47'00”;E89'12’3"

28

N43°10'58";E89°1’2"

58

N42°44’15";E89°12’3"

29

N43°15’18";E88°57’20"

59

N42°44'47";E89°8’29"

30

N43°12’5";E88°51'3"

60

N42°45'00";E89°1’33"


4、禁牧补贴资金发放办法

发放原则:遵守逐级上报原则,根据乡、镇(场)政府、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领导小组逐级确定的牧户及草场承包信息,落实禁牧补助资金。

发放依据:以草原承包证的持有人为对象,以乡镇政府、区林业和草原局、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领导小组逐级审核的承包面积为依据,核定每户补助资金。

发放标准:全区316.35万亩禁牧草场,全部实行统一禁牧补助标准:按照每年6元/亩补助。

发放方式:采用“一卡通”方式发放

5、骆驼刺集体草场补助资金使用方案

骆驼刺集体草场39.5138万亩,每年享受草原奖补6元/亩,共237.0828万元主要分布在艾丁湖镇、恰特喀勒乡、火焰山镇、三堡乡行政范围内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草原确权,按照行政界线(参照1956年草场地图)和1970年以来历史放牧情况,建议将骆驼刺集体草场资金划分给艾丁湖镇、恰特喀勒乡、火焰山镇、三堡乡4个乡镇,由乡镇按要求发放到农牧民手中。

(1)骆驼刺集体草场划分

骆驼刺集体草场39.5138万亩,每年享受草原奖补资金237.0828万元,其中:

①艾丁湖镇草场面积为169909.3亩,每年享受补助资金1019455.8元;

②恰特喀勒乡草场面积为138298.3亩,每年享受补助资金829789.8元;

火焰山镇草场面积为27659.7亩,每年享受补助资金165958.2元;

④三堡乡草场面积为59270.7亩,每年享受补助资金355624.2元

(2)骆驼刺草场草原补助资金对象的确定

A:可享受补助资金的范围:

①本村生活困难农户;

②历史上在骆驼刺草场放牧的本村农民;

B:不可享受补助资金的范围:

①享受草原生态奖励补助资金的牧业;

②享受过退耕还林(草)补助资金的农户;

(3)补助标准

同普通禁牧标准一样,每年每亩6元。

(4)草场承包合同的签订和管理

①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确定骆驼刺草场承包农户,做好公开公示工作。

②村委会与草场承包农户每年签订合同,合同由村委会签订后报高昌区农业农村局。禁牧时间为2023年1月至202312月,为期一年

高昌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各乡镇草原奖补资金落实监督指导和草场承包户信息材料审核录入工作。

(5)草原生态奖励补助时限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一轮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规定,草原生态奖励补助时限是2023年1月-202312月,为期一年

(二)草畜平衡方案

吐鲁番市高昌区跨区使用的10.13万亩草场全部实施草畜平衡制度自治区对草场承包有跨区草场且履行草畜平衡义务的牧民按照每年每亩2.5元的测算标准给予草畜平衡奖励。高昌区每年发放草畜平衡奖励资金25.325万元。为落实好草畜平衡管理,制定方案为:

1、由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与牧户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责任书主要包含地理位置、面积、利用时间、核定载畜量、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的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2、林业和草原局在重要转场路口设立管护站,对转场的牲畜进行清点,对超出承包草场理论载畜量的牲畜坚决禁止上山。转场结束后,由区林业和草原局人员不定期对草畜平衡区放牧的牲畜头数进行清点,对草原超载过牧的,按《自治区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草原超载规定,由区林业和草原局对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给处罚。

严格按照管护方案,配备管护人员,管护人员由高昌区草原工作草原管护人员兼任,工资补助由地方政府解决切实做到草畜平衡区域真正落实草畜平衡制度。

3、对每家牧户核定的放牧头数进行公示,发动群众相互监督,确保信息无误,坚决执行没有确权证的草场,不得享受草原补助奖励,不能出现公职人员享受此补贴情况,对于举报查实的群众,可予以一定物质奖励。

4、对不愿落实草畜平衡管理的牧民,不仅取消发放补助奖励资金,还要按政府制定的《自治区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5、负责草畜平衡的草场监管人员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发生,将根据《高昌区草原生态奖励补助机制工作管理制度》给予处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方案

按照自治区《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新财农[2012]43号)要求,高昌区财政局做好补奖资金拨付与监管工作,按照预算执行进行要求,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户,对年度结余资金应由区财政、农业农村统计汇总后,报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补助奖励政策相关规定办理。补助奖励资金发放时继续采用“一卡通”形式发放。

)“上封顶、下保底”方案

1、“上封顶”方案

(1)总体思路。根据《自治区关于报送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全区原则上确定牧户享受的补奖资金上封顶标准不超过9万元,各地州可根据情况确定具体数额,由此结余的资金用于补充保底。既要避免出现因补贴额度过高“垒大户”,又要避免因补贴过低影响牧民生活的现象”要求,我区结合高昌区实际情况,特制定“上封顶下保底”政策。高昌区根据禁牧面积、涉及牧户数量、禁牧补贴资金数额等因素综合考虑,保持资金动态平衡,以资金总额不超发、剩余数额不过多为前提,在广泛宣传、充分征求牧民意见、不引发群体事件的基础上,在保证公开、透明、补助合理、符合实际的前提下,自行制定上封顶、下保底的标准。

(2)发放范围。以草原承包证的持有人为对象,以乡镇人民政府、区农业农村局逐级审核的承包面积为依据,核定每户补助资金;核定后的补助资金,结合草原禁牧面积、涉及牧户数量、禁牧补贴资金数额等因素,按照“不余不留”的原则,将上封顶资金用于保底,科学制定“上封顶、下保底”标准。如草场使用证持有人身亡,其补助金额由其继承人享受。

(3)“上封顶”标准

上封顶标准:全区范围内,达到一万五千亩或达到一万五千亩以上(即:补助90000元/户)的承包牧户(单户),草场使用面积均按15000亩统计(即:补助90000元/户)。

(4)上封顶涉及牧户情况

涉及牧户33户,涉及奖补资金1592722.5元。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要求,上封顶资金要完全用于下保底,为此高昌区制定了享受下保底牧户的范围和标准如下:

2、“下保底”方案

(1)享受下保底牧户的范围

根据各乡(镇)牧民承包草原面积和实际享受补奖资金情况,确定享受下保底的牧户范围为以下几个方面:

①1994年自治区实施草原有偿承包使用制度,且领取草原使用证的承包户,这些承包户是基本牧户。

签订禁牧与草畜平衡责任书,且履行了禁牧和草畜平衡责任和义务的牧户。

③2023根据测算草原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的资金低于28295.25元(含28295.25元)的承包户。

(2)不享受下保底牧户的范围

①承包各乡镇范围内集体草场的承包户,不在享受保底范围内。

②承包骆驼刺集体草场的承包户,不在享受保底范围内。

3下保底金额补助标准

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上封顶为每户1.5万亩资金标准不超过9万元此结余的资金用于“下保底”补助范围承包户内,按照农户应补贴金额的多少,参照从低到高,优先分配,少发多补的原则,将159.27225万(上封顶资金)结余资金依次补贴给“下保底”承包户。

3、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

资金由高昌区财政高昌区农业农村共同管理,高昌区财政按照高昌区农业农村制定的资金使用方案和绩效目标,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高昌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资金的监督,对资金补助工作的开展情况检查核实,做好相关信息记录档案工作上封顶资金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保证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保底上。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该项资金,如有发现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和处分。

(五)绩效考核方案

高昌区各乡镇,场,片区6前完成牧户的确定、信息统计和公示工作,并乡镇主要领导审核后上报区农业农村局登记造册上报财政局做好资金发放。各有关单位在10月前完成绩效考核工作,考核工作结束后,按时给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考核工作报告,发现问题,及时改进。考核结束后,迎接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牵头考核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将进行追责,并在全通报。对在草原生态保护奖励资金发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六)草地生产力监测方案

林业和草原根据全草地类型及利用情况,布控监测区域和监测点数量,继续完善监测方案,组织实施草地生产力监测工作,统计汇总监测数据,并测算提供不同草场的理论载畜量,对实施禁牧的草原植被恢复达到解禁标准的,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领导小组提出转为草畜平衡意见建议。草地生产汇总监测据于1025日前提交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局)

三、责任主体和工作流程

(一)责任主体

1、高昌区人民政府负总责,抓好本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落实工作,逐级签订责任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将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纳入年终干部考核目标人民政府作为政策实施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协调财政、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统筹做好政策实施,做到专人专责,并将责任单位、责任人及经费落实情况报送实施农牧民补助奖励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乡(镇)“一把手”、村委会主任为本辖区管护的负责人,牧户为责任人。各乡(镇)、场、片区人民政府与禁牧牧民签订《禁牧责任书》,各乡(镇)实行分区包干,责任到人,实行巡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建立警告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禁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追究管护人员责任。

2、相关部门通力协作。要建立健全由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的政策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强化组织领导,明确部门分工,建立财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林业和草原等相关部门协调机制,成立工作专班,完善工作机制。各乡(镇)、场、片区人民政府、财政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各乡(镇)、场、片区人民政府主要职责:负责补助奖励农牧民信息登记造册工作,将草原禁牧区域和草畜平衡区域落实到具体地块,统计每户禁牧与草畜平衡面积,以及发放补助奖励资金数额,将牧户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农业农村局备案,并负责本辖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信息录入系统上报工作。

财政主要职责:按照实施方案落实补助奖励资金预算,会同农业农村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复审“一卡通”信息,拨付补助奖励资金,监督检查补助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主要职责:按照政策实施需求,负责牵头会同财政、林业和草原编制实施方案,对享受政策的牧户和项目单位登记造册,开展政策宣传和政策落实培训,保障政策宣传到位,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政策组织落实;

林业和草原主要职责:按照政策实施需求,负责提供全禁牧、草畜平衡面积依据,将禁牧草原逐块、逐户落实;根据草原分布区域绘制禁牧草原分布图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乡、村三级草原管护网络,加大对草原禁牧休牧轮牧、草畜平衡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协调解决牧民草场纠纷和草原界线纠纷。

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共同组织对各乡镇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抽查。

(二)工作流程

1、编制实施方案。财政局会同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编制实施方案,经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各乡镇执行,同时报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备案。

2、登记造册6月18日之前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要将牧民补奖名单和补奖金额等资料报农业农村农业农村负责将最后确定的禁牧草原逐块、逐户落实后的牧民信息报区农业农村负责补助奖励农牧民信息登记造册工作,将草原禁牧区域和草畜平衡区域落实到具体地块,统计每户禁牧和草畜平衡面积,以及发放补助奖励资金数额同时,将受益户名单在各村委会公示7天后,公示无异议,报区财政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备案

3、资金审核发放。本着先实施、后补助奖励的原则,牧民只有在正确履行了当年禁牧和草畜平衡责任与义务后,才能享受国家的补助奖励资金。区财政对农业农村提交的享受补助奖励农牧民登记造册信息审核无误后,将草原生态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方式及时足额发放给农牧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高昌区人民政府负责全草原补奖政策落实工作,各乡镇(场、街道)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场、街道)草原补奖政策落实工作。各乡镇(场、街道)要建立健全由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的政策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强化组织领导,明确部门分工高昌区建立财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林业和草原等相关部门协调机制,成立工作专班,完善工作机制,全力做好第三轮草原补政策落实各项工作。农业农村局要配合财政做好资金发放和绩效管理工作农业农村按照政策实施需求,负责对享受政策的牧户和项目单位登记造册,开展政策宣传和政策落实培训,保障政策宣传到位,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政策组织落实;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逐块、逐户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加强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乡、村三级草原管护网络,加大对草原禁牧休牧轮牧、草畜平衡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二)加强政策宣传,夯实工作基础。各乡镇(场、街道)要通过入户宣讲、手机网络等载体,广泛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要让广大农牧民充分知晓第三轮草原补奖政策内容,保证政策平稳过渡和落地落实高昌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编制政策实施方案,以及支持草牧业发展的具体实施内容。前两轮实施禁牧的草原植被恢复达到解禁标准的,要转为草畜平衡,科学有序利用,动态调整,防止一刀切。高昌区农业农村要扎实做好草原补奖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和管理工作,安排专人负责,确保基础信息准确、可靠。

(三)加强资金管理,严格监督检查。草原补奖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要通过“一卡通”方式将草原补奖政策资金及时足额发放给农牧民,并在卡折中明确政策项目名称,支持草牧业发展的资金要按照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使用。资金发放要严格实行村级公示制,接受群众监督。农业农村、财政、林业和草原要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政策任务和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乡镇要调动和发挥农民自我管理与相互监督的作用,确保草原牧、草畜平衡制度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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