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应急管理局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作者:     来源: 高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12-01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强制

责任主体

高昌区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称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安全生产基础科、执法大队、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6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自20121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010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2021715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强制程序;公示强制依据、强制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6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1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强制的;

2.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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