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应急管理局

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作者:     来源: 高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12-01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强制

责任主体

高昌区应急管理局

职权名称

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安全生产基础科、执法大队、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111日起施行。20216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19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第三项: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行政强制程序;公示强制依据、强制决定。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案件案审管理办法,规范执法案件审理审查行为。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6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1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全文适用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全文适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依据实施强制的;

2.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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