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医保局

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作者:     来源: 高昌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08-31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检查

责任主体

高昌区医疗保障局

职权名称

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医药服务管理科(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92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8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八十四条:国家完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

【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115日公布,202151日施行)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 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各地医保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依据

【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115日公布,202151日施行)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检查条款条件的申请人通过检查的; 

2.对符合检查条款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通过检查的; 

3.接受被检查单位或利益关系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礼品馈赠,参加被认证企业或利益关系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活动;

4.不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检查并作出检查结论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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