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12〕86号)
第四十二条: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要设立举报电话、开通电子邮箱等并向社会公布,使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以及社会公众对相关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集中采购监督机构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采购信息公开情况;
(四)采购制度建设情况;
(五)询问和质疑处理情况;
(六)集中采购不良记录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情况。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党厅字〔2018〕172号)。
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组织拟订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医药服务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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