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医保局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作者:     来源: 高昌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08-31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检查

责任主体

高昌区医疗保障局

职权名称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综合办公室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1028日通过,201812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1028日通过,201812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115日公布,202151日施行)

第二十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人员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第二十一条:医疗保障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检查条款条件的申请人通过检查的; 

2.对符合检查条款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通过检查的; 

3.接受被检查单位或利益关系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礼品馈赠,参加被认证企业或利益关系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活动; 

4.不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检查并作出检查结论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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