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转发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的;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54号)
“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救助服务流程在定点医疗机构自动办理。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由各地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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