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5日公布,2021年5月1日施行)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