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医保局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作者:     来源: 高昌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08-31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高昌区医疗保障局

职权名称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医药服务管理科(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12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6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92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8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八十八条: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12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06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党厅字〔2018172号)

第四条第五款:拟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3.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4.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5.行驶职权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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