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医保局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资料进行封存

作者:     来源: 高昌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05-31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强制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资料进行封存

子  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综合办公室

公开范围

办理数量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高昌区医疗保障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通知、告知、决定、执行等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查封、扣押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查封、扣押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

6.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在查封、扣押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违反规定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

10.擅自解除被依法查封、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对象范围: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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