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关于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教育优待的通知》《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为了落实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教育优待政策,接受良好教育,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组织协调有关学校做好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教育优待工作。
一、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安排教育质量较好的中小学就读。
二、烈士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和初中就读。
三、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优先安排到小学和初中就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