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12日07时35分许,罗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连霍高速吐鲁番往乌鲁木齐方向行驶至连霍高速3423km+700m处时,与前车王某某驾驶的重型运输车发生碰撞,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0.5万元。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工作,严肃责任追究,举一反三,深刻吸取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高昌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区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等单位相关人员为成员的高昌区“2·1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调阅资料、人员问询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组认定,高昌区“2·1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驾驶人情况
1.罗某某(死者),男,回族,身份证号:642222********2819,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持A2E型驾驶证,系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
2.王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320911********6315,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持A2E型驾驶证,系重型运输车驾驶员。
(二)车辆情况
1.宁E90***(黑AN***超)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
2.苏JQ5***(苏JP***挂)号牌重型运输车
广大鸿远GHY****TCL重型运输车,登记日期为2018年11月26日,车辆登记的所有人为盐城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特种车商业保险,交强险保单号:1055************4018;车辆年检有效期至2026年1月8日。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发生在G30高速3423公里+600米处,沥青路面,由东向西方向车行道,视线良好,路表干燥。
(四)事故当日天气情况
2025年2月12日04时至09时,高昌区大河沿镇塔尔郎一带附近天气状况良好,瞬间极大风速5.4m/s,无降水,温度、湿度、气压、风速均正常,无恶劣天气现象发生。
(五)有关检测鉴定情况
1.车速:经高昌区公安交警部门鉴定:宁E90***(黑AN***超)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速为72km/h,苏JQ5***(苏JP***挂)号牌重型运输车车速为19km/h。
2.酒驾、毒驾鉴定:经高昌区公安交警部门对王某某及死者罗某某进行血液检测,未检出乙醇、未检测出毒品成分。
(六)责任认定情况:2025年3月12日,高昌区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第652101120250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2·1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罗某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调查组通过监控视频、车载行车记录仪、现场勘查、救援情况、调查询问等调查,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2025年2月12日07时36分,罗某某驾驶宁E90***(黑AN***超)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G30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G30高速3423公里+600米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苏JQ5***(苏JP***挂)重型车辆运输车发生碰撞,造成宁E90***(黑AN***超)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罗某某死亡和车辆损坏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罗某某经高昌区人民医院确认当场死亡。
(二)应急救援情况
07时38分事故发生后,王某某立即先后拨打120、122电话报警,8时10分左右120急救医生、交警先后到达现场,急救医生在现场对宁E90***(黑AN***超)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罗某某(死者)进行了现场抢救,交警开展现场勘察和维护交通秩序,随后罗某某送高昌区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勘察完毕后事故货车驶离现场,交通秩序恢复。经法医鉴定,罗某某系颈胸部受挤压伤导致死亡。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宁E90***(黑AN***超)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罗某某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苏JQ5***(苏JP***挂)重型车辆运输车驾驶员王某某未按照规定车速行驶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高昌区“2·1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属地管理责任履行情况
经查,高昌区交通管理大队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充分发挥“道交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责,做到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了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道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认真研究《2025年春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交通安保工作方案》要求,明确相关重要工作内容。一是大队结合辖区春运交通流量特点、事故发生规律以及重点时段、路段的实际情况,科学调配警力资源,加大重点区域和时段的警力投入,增派警力在城区主要路口、人流车流密集地段疏导交通,及时处理各类交通拥堵和突发事件,确保道路通行顺畅。同时,加强对G30连霍高速、国道G312线、省道S202线等道路的巡逻管控力度,采取定点执勤与流动巡逻相结合的方式,扩大巡逻覆盖面,提高路面见警率和管事率。
五、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罗某某(死者),男,39岁,事故发生时驾驶宁E90***(黑AN***超)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未与前车保持能够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由高昌区交通管理大队立案行政处罚人员
王某某,男,45岁,苏JQ5105(苏JPR15挂)号牌重型运输车驾驶员。在G30行驶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车速行驶导致后车未能安全紧急避让,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高昌区交通管理大队对其进行立案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加强路面巡查管控,严查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要加强路面巡查,同时,利用固定电子取证设备依法查处违法停车、违章驾驶、不按指示标线行驶、不按规定车速行驶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二)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提升驾驶人安全驾驶意识。交警、交通部门要加强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工作,提高驾驶人安全技能、安全意识、守法意识,做到安全、文明驾驶,全面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三)持续深入开展各类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深入客运企业和重点运输企业开展安全大检查,针对存在的源头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落实源头管理责任和整改情况,确保有效防范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风险。交警、新闻媒体、货物运输企业等要持续开展各类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法规,摒弃各类交通陋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