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以下育苗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从即日起被注销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许可编号停止使用。
1.亚生·沙塔尔,许可证编号:65210120160005,生产经营许可证期限:2016年1月1日—2021年1月1日,注销法律依据: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未办理延续手续;
2.买买提·买尼克,许可证编号:65210120170001,生产经营许可证期限:2017年5月1日—2022年5月1日,注销法律依据: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未办理延续手续;
3.李勇,许可证编号:65210120170002,生产经营许可证期限:2017年5月3日—2022年5月3日,注销法律依据: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未办理延续手续;
4.沙代提汗·阿不都尼亚孜,许可证编号:65210120170003,生产经营许可证期限:2017年8月1日—2022年8月1日,注销法律依据: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未办理延续手续;
5.宋宗环,许可证编号:65210120160004,注销法律依据:取得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六个月未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一年;
6.罗承坤,许可证编号:65210120160003,生产经营许可证期限:2021年1月1日—2026年1月1日,注销法律依据:取得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六个月未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一年。
注销法律依据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一)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
(三)取得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六个月未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一年的;
(四)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被吊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