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行政相对人 |
违法事实 |
违法、违规条款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时间 |
行政处罚决 定书编号 |
1 |
吐鲁番市高昌区应急管理局 |
新疆睿泽纺织有限公司 |
1.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年度工作计划未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
2.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3.清花车间除尘设备未设置无火焰泄爆阀。 |
分别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3.《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 |
分别依据: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9.3.3;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3.5.1的规定。 |
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 |
2023年6月7日 |
(高昌)应急罚〔2023〕4号 |
新疆睿泽纺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某) |
1.主要负责人刘梅未组织修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未组织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
3.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4.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
分别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38.3.2;
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
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 |
2023年6月7日 |
(高昌)应急罚〔2023〕5号 |
2 |
吐鲁番市高昌区应急管理局 |
新疆睿泽纺织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兼安环部部长(刘某某) |
1.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年度工作计划未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
2.主要负责人刘梅未组织修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未组织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
4.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5.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6.清花车间除尘设备未设置无火焰泄爆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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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
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 |
2023年6月7日 |
(高昌)应急罚〔2023〕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