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流程
(一)拆迁前的准备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之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相关依据:《征补条例》第九条
(二)发布征收房屋预公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房屋预公告,启动房屋征收。
征收房屋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房屋现状调查的安排、初步补偿标准与安置途径等内容。
自征收房屋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相关依据:《征补条例》第十六条
(三)开展房屋现状调查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相关依据:《征收条例》第十五条
(四)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房屋的重要依据。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相关依据:《征补条例》第十二条
(五)拟定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补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房屋征收信息、补偿与安置的具体措施、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权利救济等内容。
相关依据:《征补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六)组织听证(如需要)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相关依据:《征补条例》第十一条
(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相关依据:《征补条例》第十三条
二、补偿流程
(一)选定评估机构。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随机抽签或投票选定,并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会将选定的评估机构名单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房屋征收部门会与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评估范围、评估标准、评估时限等事项。
相关依据:《征补条例》第二十条
(二)作出评估报告。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相关依据:《征补条例》第二十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征补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三-1)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相关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相关依据:《征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三-2)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内容、方式和标准见下部分),并予以公告。
相关依据:《征补条例》第二十六条
(四)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未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即自行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清表,属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
相关依据:《征补条例》第二十八条
(五)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相关依据:《征补条例》第二十九条)
三、被征收人的救济方式
(一)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依据:《征补条例》第十四条
(二)对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相关依据:《征补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三)订立协议后不履行的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相关依据:《征补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四)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依据:《征补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