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林业局

对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或对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逾期不恢复的代履行

作者:     来源: 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时间:2023-12-07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强制

责任主体

高昌区林业和草原局

职权名称

对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或对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逾期不恢复的代履行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资源管理科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6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429,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改) 

第七十一条: 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决定,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送达当事人。

2.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监督当事人履行决定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6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1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强制措施的;

3.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4.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6.在行政强制实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强制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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